2025年10月22日,本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推送任务,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行食品抽检计划,对永州市金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广式月饼(伍仁味)(规格型号:100 克/袋、生产日期:2025-09-01)开展监督抽检。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月饼的行为给消费者带来了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食用了酸价过高的食物,可能会对人体造成消化不良、营养价值下降、细菌感染等危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2025年9月1日生产的广式月饼(伍仁味)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391元。且当事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该批次月饼开展了追溯和召回工作,未发现有消费者反映食用该批次月饼后产生不良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其行为符合湘市监法〔2023〕36号《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十九点“违法行为:生产经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及时改正;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需要取得许可的已取得相关许可,案涉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原料来源合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且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湘市监法〔2023〕36号《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十九点“违法行为:生产经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69元;
2、处以罚款1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5369元。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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