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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唐艳平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生姜的行为的核查处置结果公示
  • 2026-01-06 15:40
  • 来源: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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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唐艳平销售的生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检,经湖南云天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该食用农产品铅(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为:NSTS SJ(2025)348-295。

2025111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唐艳平直接送达了食用农产品生姜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经营现场无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营经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食品只有姜这一种,其经营规模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抽检后当事人立即改正。且当事人在购进生姜时,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能提供其产品进货来源,截至目前,本局还未接到关于相关情况投诉及反馈,在执法人员送达生姜抽检报告的同时,当事人在门前张贴了该批次生姜的《召回公告》,当事人以上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 国市监稽发〔202510 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本清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执法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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