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向本局派发核查处置工作任务:①祁阳市乐佳中润联华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生姜经监督抽检(县级专项)铅(以pb计)实测值2.29,镉(以Cd计)实测值0.171,该两项判定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②祁阳市乐佳中润联华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红辣椒经监督抽检(县级专项)镉(以Cd计)实测值0.0866,该项判定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上述监督抽检不合格批次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17日从永州市冷水滩区兄弟首衡城蔬菜批发处购进红辣椒25公斤,进购单价为3.2元/公斤,当事人向供货商索取了该批次红辣椒的快速检测报告、进购单据,于2025年9月17日从冷水滩姜蒜批发部购进姜22公斤,进购单价为9.3185元/公斤,当事人建立有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向供货商索取了该批次姜的快速检测报告、进购单据。
2025年10月28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当事人在购进红辣椒和生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后续调查中主动配合本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和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在得知其销售的生姜经抽检检验不合格后,立即发布不安全食品召回公告,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充分证明其无主观故意,其行为符合不予立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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