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7日,根据本年度抽检计划,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委托抽样单位湖南云天检测有限公司对祁阳市文明铺粤客隆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苦瓜进行监督抽检,抽样名称:苦瓜,抽样样品数量3.39kg,备样数量:1.6kg,抽样单编号:XBJ25431181567733390。该批苦瓜经湖南云天检测有限公司检验,2025年10月22日出具编号NO:NSTSSJ(2025)348-208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苦瓜所检项目: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2025年9月16日从永州市冷水滩区永香蔬菜店购进苦瓜,购进数量为163斤,购进价为2元/斤,购进价326元,至执法人员核查时上述批次苦瓜已全部售完。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进购票据,且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发布召回公告,积极消除不良影响,本局未收到相关投诉举报事项,执法人员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中未查询到该店的行政处罚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在经营过程中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在案件调查期间亦未收到有关该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附件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4、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1.初次违法;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4.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5.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规定。因当事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和《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四、严格执法程序。立案前,对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不予立案情形的,办案机关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阐明具体理由,并履行相关报批手续。立案后,发现符合本清单适用条件的,办案机关应当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阐明具体理由,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6日




网站首页
走进祁阳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湘公网安备:431121020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