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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 2025-12-18 16:45
  • 来源: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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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92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本年度监督抽查计划会同湖南云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人员对祁阳市行知小学使用的2025923日批次的姜进行了抽样检查,检验结论为:被抽检产品姜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经查,当事人于2025923日在祁东县和平蔬菜批发部购进批次为2025923日的姜共15斤,进购单价为5/斤。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批次的姜至本局执法人员调查时已经使用完毕。20251030日,当事人在收到编号为XBJ25431181567733547ZX的《检验报告》后,主动张贴食品公示公告,未收到因食用上述姜引发不适的情况。

 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了该批次姜的供货商营业执照、供货商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该批次姜的果蔬农残快速检测报告及购进票据与进货查验记录。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251210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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