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1日,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和湖南云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人员依据本局本年度监督抽检计划对湖南省祁阳市第一中学的青辣椒进行了抽检(抽样单编号:XBJ25431181567733885ZX),2025年11月7日,湖南云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批次青辣椒进行了检验并出具了编号NSTS SJ(2025)348-436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1日在祁阳恒鲜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青辣椒120斤,进购单价为5元/斤,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批次的青辣椒至本局执法人员调查时已经使用完毕。2025年11月11日,当事人在收到编号为NSTS SJ(2025)348-436的《检验报告》后,主动张贴食品公示公告,未收到因食用上述青辣椒引发不适的情况。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该批次青辣椒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果蔬农残快速检测报告、采购合同及进购票据,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青辣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青辣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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