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6日,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及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人员依据本局本年度监督抽检计划对祁阳市郡祁学校所经营使用的农产品姜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5431181569500267GZ。2025年10月20日,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对上述姜进行了检验并出具了编号N0:FJ2518428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营经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食品只有姜这一种,涉案金额小,主动张贴食品公告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 食品监督管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元。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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