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6日,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和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人员依据本局本年度监督抽检计划对湖南鑫利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花生米进行了抽检(抽样单编号:XBJ25431181569500499),2025年11月13日,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对该批次花生米进行了检验并出具了编号NO:FJ252088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24日在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崔东农副产品商行下单进购花生米共6件,每件重49斤,价格为290元/件。2025年11月19日,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张贴食品公示公告,未收到因食用上述花生米引发不适的情况。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并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该批次花生米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测报告及进货票据,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花生米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花生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我局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第四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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