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向本局派发核查处置工作任务:永州市浯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经典家常米(大米) 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碎米(小碎米) 实测值:2.2 ,检验机构为永州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检验中心,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碎米(小碎米)项目不符合 GB/T 1354-2018 《大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0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025-J0368的《检验报告单》。当事人于2025年10月30日提出复检申请,2025年11月17日复检完成,检验项目:碎米(小碎米),复检结果:0.8,复检结论:复检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的规定,复议认可,未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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