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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南环兴万联百货有限公司六分部经营经监督抽检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生姜案核查处置相关情况公示
  • 2025-12-11 10:22
  • 来源: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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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0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向本局派发核查处置工作任务:湖南环兴万联百货有限公司六分部经营的生姜经监督抽检(县级专项)铅(以pb计)实测值0.374,镉(以Cd计)实测值0.127,该两项判定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上述监督抽检不合格批次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经查,当事人2025年9月2日从永州市冷水滩区方利姜蒜批发部处购进生姜10公斤,进购单价为8.8元/公斤,当事人建立有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向供货商索取了该批次姜的快速检测报告、进购单据。

 2025年10月13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当事人在购进生姜时,建立有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后续调查中主动配合本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和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在得知其销售的生姜经抽检检验不合格后,立即发布不安全食品召回公告,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充分证明其无主观故意,其行为符合不予立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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