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8日,祁阳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和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检测人员依据本局本年度监督抽检计划对当事人永州陶铸中学食堂使用的小米椒进行监督抽检,抽样名称:小米椒,抽样数量:2.76kg,备样数量:1.36kg,抽样单编号为:CJ25020699。2025年3月19日,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对该批次小米椒进行了检验并出具了编号CJ25020699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产品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3月2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编号CJ25020699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在复检期内未提出申请复检。
2025年3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在其经营场所未发现购进日期为2025年2月18日批次的小米椒。2025年4月3日,本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5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温仲宏作询问笔录。查实当事人2025年2月18日在祁阳市润达果蔬批发商行购进小米椒10kg,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索取了该农产品的检验报告。2025年5月19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18日在祁阳市润达果蔬批发商行购进小米椒10kg,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索取了该农产品的检验报告并建档保存。当日,本局对当事人食堂使用该批次的小米椒进行了监督抽检,当事人经营的小米椒经监督抽检所检项目该产品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小米椒经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对该批次小米椒进行了检验并出具了编号CJ25020699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产品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食堂使用的该批次小米椒,在采购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索取了该产品的检测报告,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并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且立即自行改正。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2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中序号1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所列的情形,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