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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市监不罚〔2025〕2号
  • 2025-01-27 15:32
  • 来源: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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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何珍云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1MA7M4FNT61        

经营场所祁阳市黎家坪镇农贸市场蔬菜行第57号摊位                                       

经营者:何珍云                           

2024年10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李波、刘志远陪同湖南云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的抽样工作人员,依法对位于,祁阳市黎家坪镇农贸市场蔬菜行第57号摊位经营的仔姜进行监督抽检。其中抽样数量:3.38Kg,备样数量:1.53Kg,单价:10元/Kg,备用样品封存当事人处。

20241119日,本局收到湖南云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NSTS SJ (2024115-32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NSTS SJ (2024115-325),并由当事人签收,当事人对上述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2025年1月14日,本局依法予以立案。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经营经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仔姜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1月14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为依法设立的市场主体,从事新鲜蔬菜零售。其摊位的蔬菜是在冷水滩区首衡批发市场内进购,但该批次经检验不合格的仔姜是在菜农进购,进购价为4元/斤,销售价为5元/斤,共进购了10斤仔姜,其中3.38Kg,用于抽样,1.53用于备样。剩下的仔姜全部销售出去,执法人员计算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为50元,违法所得为5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关证据如下:

证据一:2024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8张照片,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该证据证明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经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仔姜抽样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11月15日,湖南云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NSTS SJ (2024115-325),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经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仔姜的事实;

证据三:2024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证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产品进行现场调查并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1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经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仔姜的数量、价格;

证据五: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营业执照打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六: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证明当事人是首次违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经查证属实,办案人员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经监督抽检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不合格的仔姜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涉案产品单一,货值金额较少,违法行为轻微,执法人员未接到相关的投诉举报,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在后续调查中主动配合本局执法人员的调查,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且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其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所列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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