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丨精准执法、以案普法,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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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2 16:50
- 来源: 祁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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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全省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工作,持续保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祁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从今年办理的案件中选取了1例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案例一、祁阳市某燃气有限公司未按规定
定期巡查、检测、维修维护燃气设施义务
及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案
2026年3月9日,祁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通过智能物联网燃气监管平台监测发现,祁阳市某燃气有限公司RTU可燃气体探测器设备处于离线异常状态,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执法检查。
经现场勘验、功能测试、台账核查及调查询问确认,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及重大燃气安全事故隐患:1.RTU可燃气体探测器设备机盒卸车处探头数据显示异常,设备完全丧失燃气泄漏检测及自动报警核心功能,燃气安全防控设施失效;2.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台账仅登记至3月7日上午,连续2日未按规定开展燃气设施巡查并如实登记,未依法履行燃气设施定期巡查、检测、维护管理责任;3.充装区域工具箱内存放的作业工具不具备防爆功能,不符合燃气经营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祁阳市某燃气有限公司积极配合、主动承认违法事实、按期完成全部隐患整改、消除安全风险,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决定对祁阳市某燃气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处罚,该处罚决定已依法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