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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3-05-23 10:06
  • 来源: 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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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祁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9日


祁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罚没财务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办发〔201913号)参照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159号)《永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永政办发〔2022〕7号)等规定,结合祁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确认为家所资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综合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永州市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的相关部署要求;依法依规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二)承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管理、资产收益、资产评估监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办理等工作;

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调拨、处置及一线执法执勤公务车辆的购置等审批事项;

(四)负责审核和监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五)负责每年汇总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按程序报送市人民政府;

(六)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闲置资产、低效资产和超标准配置资产实行统一调剂利用,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七)指导、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依法向社会公开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检查结果。

第七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

(三)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调剂的审核工作,优化资产配置,推动资产共享、共用;

(四)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汇总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月报、年报;

(七)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监督,汇总编制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履行主体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修保养、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四)按时编报本单位国有资产月报、年报;

(五)接受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定期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进行报批。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三章  资产配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范围包括:

(一)《国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中已明确的固定资产:

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2.通用设备: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图书档案设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雷达、无线电及卫星导航设备,通信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备,仪器仪表、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等十二类;

3.专用设备:农业和林业机械,医疗设备,环境污染防治设备,公安专用设备,铁路运输设备,水上交通运输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等三十四类;

4.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和档案;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二)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等。

第十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保障需要;

(二)科学合理、优化结构;

(三)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四)调剂优先、共享共用。

第十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

1.因机构新设立或变更需配置的;

2.因新增内设机构、工作职能、人员编制等需配置的;

3.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配备的(超标准资产除外);

4.其他原因导致现有资产难以保障工作需要的

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的。

第十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

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优先通过调剂等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十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  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按照捐赠约定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或工作需要设立各类临时机构等需要配置资产的,由主办(管)单位提出申请,通过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采取调剂、租赁的方式解决;确需购置的,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重要会议、大型活动的资产全部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各类临时机构资产全部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使用财政资金配置资产的,要随同部门预算报送新增资产配置预算,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同时要根据单位业务需求、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资金来源等情况,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与部门预算一并报主管部门初审;

(二)主管部门初审。对确需要配置的,主管部门将其列入部门预算,并将初审通过的所属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市财政局审核;

(三)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单位的业务需要、资产存量、资金来源情况、有关资产配置标准等情况,审核单位的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对确需配置的资产项目,市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列入单位部门预算(草案);

(四)批复配置预算。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大批准的预算,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对于未按要求编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市财政局不予批复。

十九  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复的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原则上不得突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单位必须提出充分理由,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按照追加或调整预算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当执行《祁阳市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限额标准》以及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要对新增配置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和实物资产明细账,其中对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对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并作为反映资产状况的依据。

第四章资产使用和处置

二十二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自用、出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当首先保障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履职在用资产、权属不清晰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出租、对外投资。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无论是本单位实施,还是委托后勤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实施,都应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对外投资。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对外租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物资产;

二)闲置资产;

(三)不便调剂使用的资产;

(四)租赁资产不影响本单位工作正常开展;

(五)承租人租赁资产从事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六)按市场公允价格获取租金收益。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按规定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报市财政局审批或备案。

经批准出租的,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合同,明确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加强风险管理。房产租赁合同约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其他资产租赁合同约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年。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竞价招租。

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出租给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的,单位应当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报告提供的价格作为公开招租的租赁底价。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资产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财政部门批准,可采取协议招租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

(四)属于征地拆迁范围内的;

(五)行政单位的办公用房;

(六)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

(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审批权限:

(一)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1.租赁期内租金总额2万元(含2万元)以内的;

2.招租公告在出租资产相关信息场所和单位政务公开栏发布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指导监督。

(二)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1.租赁期内租金总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内的;

2.招租公告在出租资产相关信息场所、单位政务公开栏和市政府网站等平台公开发布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

(三)由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1.租赁期内租金总额30万元以上的;

2.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在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租。

(四)单位出租土地资产的,应按土地有偿使用相关规定办理。

严禁蓄意拆分拟出租资产,不得刻意调整租金价格,要严格按照市场价进行招租。

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办理资产出租事项的,应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出租国有资产的书面申请;

(二)同意国有资产出租的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出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

(四)近两年的资产出租收入上缴情况;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合同期间,承租方(人)不得转租转借。合同到期拟继续对外出租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直接续签合同,应重新办理出租资产审批手续。在新的招租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行政事业单位办理资产出租中涉及合同变更、终止的,应当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事项经批准后,应当在30日内将所签订的正式合同提交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具体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三十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勤俭节约;

公开、公平、公正;

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三十五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经单位集体决策,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

三十六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单项账面原值100万元以上、批量300万元以上的设备、仪表、器材、器械等重大资产处置事项;

2.跨级次、跨部门、跨地区划转、调拨资产;

3.行政事业单位将资产划转或转让给其所属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二)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

1.金额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货币性资产报损;

2.单项账面原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批量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批量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其他实物资产处置

3.单位发生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资产产权转移的;

(三)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1.金额2万元以下的货币性资产报损;

2.单项账面原值5万元以下、批量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处置。

三十七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流程: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市财政局审(审批备案)市人民政府审批→资产处置→收入收缴→账务处理。

(一)单位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对产权清晰、符合处置条件的待处置国有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领导审核单位内部决策同意后,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主管部门审核审批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单位提交的资产处置报告按规定审核后,根据审批权限及时批复申报单位或向市财政局提交资产处置正式申请文件,并附经审核的相关资料。

市财政局审核或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审批权限,及时审核和批复申报单位提交资产处置事项。

(四)资产处置行政事业单位获得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后,及时按照法定程序及相关规定实施资产处置,并办理产权变更或注销手续。

(五)收入收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账务处理处置完成后,行政事业单位凭处置结果表、相关批复、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为依据,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及时进行务处理,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和变更登记资产台账,并按规定填写处置结果情况表报送市财政局。

三十八 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时,根据资产处置的不同方式提供以下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正式申请文件

(二)处置清单;

(三)同意处置资产的内部决策文件或会议纪要;

(四)资产的有效价值凭证,如: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入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片、财务明细分类账等凭据的复印件;

(五)资产的产权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六)报损、报废资产的技术鉴定;

(七)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

)因单位划转撤并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划转撤并批文以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

(九)按规定需要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十)资产实物照片;

(十)其他资料等。

三十九属于无偿划转的,还需要提供:

(一)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批文以及资产清查报告等;

(二)跨部门、跨级次的,需提供接收方同类资产存量和需求情况等。

四十 属于对外捐赠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要求,还需提供:

(一)对外捐赠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 国有资产构成及其数额、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等;

(二)受捐方基本情况和草拟的捐赠协议(意向性协议)祁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

同一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和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

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收据,受赠方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出具的凭证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予以确认。

四十一 属于有偿转让的,还需提供相关政策依据以及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技术报告)祁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

四十二 属于房地产征收拆迁的,还需要提供:

(一)征收拆迁文件(公告);

(二)拆迁补偿框架协议;

(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技术报告)。

四十三 属于已达使用年限并且无法继续正常使用的,或因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使用成本过高等需要提前报废的,还需提供相关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如房屋拆除应提供危房鉴定报告、车辆报废应提供机动车辆检测报告、电梯报废应提供安全检测意见等。暂未规定的,应当经单位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鉴定。

四十四 属于资产报损的,还需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规定提供资料。

四十五 属于股权转让的,还需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包括股权来源的合法合规说明)。同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持股单位法定代表人要就转让股权的可靠性、合法合规性负责作出书面承诺;参与审计和评估的中介机构要对审计、评估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上述承诺是财政部门审批股权转让事项的前提条件。

四十六 按照规定应当进行评估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或核准。对有重大争议的评估事项,市财政局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复核。

资产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格,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90%时,应暂停交易报资产处置审批部门重新批准后进行交易。

四十七 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船)对外投资(含股权),单项账面原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批量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资产处置的资产,应采取拍卖、公开招标等公开竞方式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处置。

对单项账面原值5万元以下、批量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处置不便于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的资产(含正常待报废),可由本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纪检部门等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对外捐赠或置换的经批准后,双方应及时办理资产划转、交接手续,并相应调整相关账目。

四十八  各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文件规定,对罚没财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罚没财物管理情况。

第五章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

四十九  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开展国有资产清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专项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市人民政府及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中心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损失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五十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实施,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五十一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核实的一般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资产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等事项,搜集整理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并逐级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核实的申请报告,并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主管部门对其所属单位上报的资产核实申请资料进行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报市级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行政事业单位依据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产挂账的审批文件,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由于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五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由于会计技术差错造成的资产不实,不属于资产盘盈、资产损失的认定范围,应当依据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或者抵顶债务;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转让、拍卖、置换;

(五)租赁整体或者部分资产;

(六)确定涉诉资产价值;

(七)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或者接受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八)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五十四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六章产权登记、产权过户与产权

纠纷调处

第五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机关事业单位直接支配权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市财政局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局核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五十七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依法直接支配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对外投资等事项时,应当出具《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五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内容主要包括:

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设立时间;

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资产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五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正式成立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六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六十一条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湖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存量公有住房集中清查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同一院落的土地房屋资产原则上应登记在一个主体名下,涉及国家秘密、安全等特殊情况需另外登记的,经市财政局核准后进行登记。

第六十三条市财政局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六十四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六十五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资产报告和绩效评价

第六十六条市财政局定期开展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编制工作,汇总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按照《中共永州市委关于建立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永发20181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市财政局牵头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六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部门(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编报国有资产月报、年报,逐级报送相关部门。

六十八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每年末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国有资产存量,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等情况并做出文字分析说明。行政事业单位报告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纳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内容。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进一步提高上报的资产数据质量,做到账表一致、账实一致,要做好资产年度报告、部门决算报告、政府财务报告及对外公开的资产占用情况相关数据的衔接,确保各项报告数据一致。

六十九  市财政局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制度。促进资产科学配置、高效使用和优化处置,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水平。

第八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七十  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市财政局应当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审计局依法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七十一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控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加强日常监督,防范国有资产管理风险。市财政局应适时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七十二  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超计划、超标准配置资产的;

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规定配置资产的;

(三)拒绝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进行调剂处置的;

未履行相关程序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五)不按规定上缴资产出租、处置收入的;

(六)不按规定报送资产报告或报送虚假资产信息的;

(七)为评估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第七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七十四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及国家安全和保密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活动,按照国家和省、永州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保密制度执行。

七十五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七十六  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国家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资产管理,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十七  办法20221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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