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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阳市粮食生产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4-04-16 10:48
  • 来源: 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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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中央、省、永州市驻祁各单位

祁阳市粮食生产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312

祁阳市粮食生产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惠民惠农政策,规范粮食生产补贴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的通知》(湘财市县〔2019〕1号)、《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2〕69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通知》(湘农联〔2023〕24号)、《湖南省财政厅中共湖南省纪委机关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湖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阳光审批系统上线运行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市县〔202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祁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生产补贴资金是由财政安排用于发展粮食生产,按规定纳入湖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阳光审批系统发放及按规定拨付对公账户管理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稻谷目标价格补贴和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第三条 粮食生产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坚持分级负责、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明确村(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业务主管部门、代发金融机构和财政部门工作职责,规范补贴数据采集、核实和资金分配、拨付、监管等各个环节操作程序,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四条  基础数据采集及公示

(一)种植主体(农户)申报。种植主体(农户)自行向村民小组组长申报登记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耕地上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等相关信息,村民小组组长逐户核实后,如实填写祁阳市农业农村局统一制定的登记表,并汇总上报到村委会(种植大户可直接向村委会申报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等相关信息)。

(二)村组采集、初核、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应逐户采集、核实辖区内种植主体(农户)的户籍信息、种植面积、一卡通账号、电话号码及土地流转等数据,召开村组干部、党员代表会议审议补贴面积及金额,编制补贴发放花名册,在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示不少于7天,并留存公示影像资料拍照存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要组织相关人员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再次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村(社区)支书(主任)、村(社区)会计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上报镇(街道)。

(三)镇办复核、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基础数据逐村进行复核,更正错误信息。核实无误后汇总数据,在镇(街道)公示栏张榜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及分管农业、财政工作领导、财政所所长、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各镇(街道)还需核实种植大户土地流转合同,合同中应载明各项补贴资金受益人,并将流转明细录入电子档,实行信息化管理。

(四)部门抽核、反馈、公示。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各镇(街道)上报的补贴数据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市农村经营服务站对所有规模种植主体流转合同进行程序性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及时将抽查和审核的情况反馈到各镇(街道)。各镇(街道)将修正后的数据再次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补贴资金发放建议,报市财政局审核。

(五)村级录入。各镇(街道)将最终核定的发放数据返回到各村(社区),由村(社区)在“一卡通”阳光审批系统录入补贴面积等补贴发放相关基础数据。

)数据采集时限各镇(街道)根据补贴项目按时限要求进行数据采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单季)原则上不迟于6月底,双季不迟于11月底;稻谷目标价格补贴按种植面积(早稻、中稻、双季晚稻、普通与优质稻、适度规模经营等情况)分类发放,必须于当年12月中旬发放完成种粮农民一次性䃼贴按上文件要求时限采集发放。

第五条  补贴资金划拨及发放

(一)资金申请。市农业农村局填制补贴资金发放申请表,报市财政局复核后,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录入用款计划。

(二)审批划拨。市财政局根据补贴资金申请和用款计划进行程序性复核,填写复核意见,下达资金额度。

(三)拨付发放。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享受补贴的,由市农业农村局按程序拨付到其对公账户。对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程序性复核汇总数据与资金金额无误后,通过“一卡通”阳光审批系统向代发金融机构发送补贴发放数据和资金支付指令,代发金融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将补贴资金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并向补贴对象发送短信通知。

第六条  补贴资金退回重新发放。对因发放信息有误造成补贴资金发放失败的,市财政局将发放失败信息反馈给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及时通知所属镇(街道)修改更正,再按程序重新申请发放。因补贴对象个人原因,无法更正出错信息导致无法发放的,代发金融机构将资金退回原发放账户。对因发放信息有误或工作人员失误造成补贴资金错发、多发的,由市财政局将错发、多发的信息反馈至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镇(街道)予以追回,再按程序核定重新发放。

第七条  补贴资金发放后,及时对接并在湖南省“互联网+监督”平台进行公开公示。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下达补贴资金预算指标,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实施方案、测算补贴标准、开展监管检查和绩效评价;维护管理“一卡通”系统,对录入的补贴资金汇总数据和明细数据进行程序性复核,将审核存在错误的数据及时返回市农业农村局修改更正;与代发金融机构进行工作协调、数据传送和资金划拨,将补贴资金打卡发放信息及时反馈给市农业农村局。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农村经营服务站。负责及时制定补贴资金实施方案、测算补贴标准,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具体组织实施;汇总各镇(街道)上报的补贴对象基础数据,开展种植面积和流转合同抽查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反馈到各镇(街道);按照规定的形式、内容和时限要求,做好补贴资金发放的公开公示,建立健全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台账。

第十条  代发金融机构。负责“一卡通”账户管理,落实身份证激活制度;做好代理发放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地发放到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反馈给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提供发放明细清单,如资金发放失败需及时将剩余资金退回至资金来源账户;在“一卡通”存折上准确录入补贴资金项目摘要和金额,对每笔发放业务免费提供短信通知。

第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辖区内补贴对象基础数据采集和审核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补贴对象、申报材料、补贴面积、公开公示等信息的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具体负责贯彻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相关政策,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全面核实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基础数据,并及时将核定后的数据汇总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并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反馈的抽查结果录入补贴面积等补贴发放相关基础数据;做好辖区内群众对有关补贴资金发放管理的咨询、投诉和信访处理。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社区)范围内补贴对象的信息采集、初核、数据维护和更新,做好补贴面积调查、公开公示和汇总上报等工作,并对基础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市审计局。负责补贴资金管理、发放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五个严禁”和“七个不准”的纪律要求。即:严禁以各种理由扣押群众“一卡通”卡折;严禁改变补贴资金的使用方向;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严禁用补贴资金抵扣群众应交的各项费用;严禁滞留资金,拖延补贴发放兑现时间。不准虚报冒领;不准暗箱操作;不准降低标准;不准村干部或他人代领补贴资金;不准违规收取群众“一卡通”卡折;不准阻挠群众自由提取补贴资金;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群众负担。

第十五条  市直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要将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列入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补贴资金追踪问效制度和监督检查长效机制。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及时受理和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和咨询,充分发挥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对发现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追责处理。

第十六条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和各镇(街道)要加强补贴政策的宣传和解释,提高群众对惠民惠农政策的知晓度。

第十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和各镇(街道)要分别将补贴资料建档保存,不得随意毁损或遗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仅对粮食生产补贴资金的发放程序、工作职责等进行管理性规定,对每项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负面清单等以具体补贴资金实施方案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授权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后,若上级出台新的补贴资金政策规定,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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