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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阳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2023-05-23 09:57
  • 来源: 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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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中央、省、永州市驻祁单位

《祁阳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祁阳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91


祁阳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永州市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三区两城”决策部署,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参照《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永住建发〔2022〕1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房源供应结构。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产品结构,支持刚性和改善型居住需求。对房地产企业确需调整户型的,在不影响批准地块规划指标和整体布局的前提下,可报规委会审批调整。(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二、降低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挂牌预付款(含履约保证金)从土地出让挂牌起始价的80%降为20%。土地出让金1亿元以上的项目,在中标后一个月内缴纳50%土地出让金,可以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余款须在12个月内交清。全市土地挂牌出让交易服务费按现行标准下浮4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延缓至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3个月内缴清,并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三、支持房地产企业容缺办理相关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竞得土地使用权、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各相关部门可容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可容缺受理预售许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审批手续。(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行政审批单位。)

四、支持房地产企业“商改住”。对已取得用地未开工的非住宅商品房项目,在满足公共服务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可向市自然资源部门申请,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后,可调整为居住、养老、文化、体育、教育及新型产业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对分期实施的非住宅商品房项目,在满足公共服务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能力的前提下,对未建设的部分用地,通过土地评估和规划方案可行性论证,报市规委会审议同意后,可以适当降低商住配比。(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局。)

五、加大房地产信贷支持力度。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个人按揭贷款放款周期缩短到3个月内,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银行对符合展期条件的房地产企业经企业申请可以展期支持,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做到应展尽展。对部分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鼓励金融机构与企业协商调整还款方式。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增开发贷款,做到可贷尽贷。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各行政策适当调整贷款利率,降息减费,做到应降尽降。(牵头单位:中国民银行祁阳支行。责任单位:各商业银行机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延期纳税申报。对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延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统一下调至10%。对纳税信用等级好、管理规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部门依法受理审批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确保税收优惠应享尽享。(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七、适当放宽预售许可条件。多层建筑形象进度达到三分之一、高层建筑形象进度达到四分之一的楼栋,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装配式建筑的形象进度要求不变。由信用等级A级的房地产开发一级企业开发、且总开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可以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八、优化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全面放开异地贷款业务,支持各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到祁阳购房,不受缴存地、户籍地限制。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资格,提取和贷款的房屋套数不再合并计算,分别单独认定提取和贷款使用资格,增加购房职工可取可贷次数。对纳入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现行标准的2倍即100万元,最低可达现行贷款限额的1.6倍即80万元。凡祁阳市内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最高贷款额度分别上浮10万元和20万元。持续做好“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满足购房职工贷款额度需求。(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九、保障购房人子女入学。在城区购买住房的购房业主,其子女可凭房屋不动产权证,或者凭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和契税缴纳凭证,享受房屋所在片区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十、完善服务房地产项目制度。推进“拿地即开工”“交房即交证”等改革,强化事前、事中监管,优化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实行市级领导联系房地产开发项目和职能部门服务项目制度,加快房地产开发地块周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限期解决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存在的遗留问题,对房地产企业提出的属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实行清单式交办、台账式销号管理,该事项纳入市执行力办公室考核。(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执行力办公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财政局、湖南浯溪发展集团)

十一、鼓励转变安置方式。对已签订优惠价回购房协议的棚改拆迁安置户,以及2022年12月31日之前选择集中迁建的征地拆迁安置户,鼓励其将安置方式转换为货币安置。对主动转变为货币安置且需要在本市购买商品房的,由住建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和实际需要,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调,提供优惠价房源供安置户选择,并享受购房契税全额补贴,发放一定的过渡安置费(具体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区内安置工作的通知》执行)。(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湖南浯溪发展集团、棚改项目指挥部、市财政局。)

十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对违法用地、非法买卖土地及房屋、利用安置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并严厉打击。(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公安局。)

本措施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区内安置工作的通知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区内安置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规范征收安置工作,保障安置房建筑安全,推动安置方式调整平稳过渡,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及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湘办发〔2022〕2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8号)、《永州市乡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祁阳县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祁政办发〔2020〕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区内安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安置房建设管理

(一)严格安置房审批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严格执行国家、省法律法规及永州市房屋建设政策规定、《祁阳县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祁政办发〔2020〕5号)等。安置房建设在建设前必须办清土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否则不得开工建设,并纳入质量安全监管和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二)强化安置房建设监管。城区安置房建设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的标准实施。安置房必须按规划要求建设,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由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用作经营的,必须按照经营用房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城区内尚未动工的安置房要办理好相关手续,方可开工建设;城区内正在建设的安置房,在竣工验收前必须补办建设手续。

(三)规范安置房使用管理。城区内已建成的安置房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改扩建,不得擅自改变或破坏承重结构装修,不得擅自加层;确需进行改扩建的,应参照新建住房进行管理,履行相关建设程序;擅自改扩建的,由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法查处。城区安置房建成后用作生产经营或出租的,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由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安全合格报告后方可用作经营或出租;未经安全鉴定擅自用作生产经营或出租的,由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加快推进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安置方式转变

按照《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及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湘办发〔2022〕25号)文件精神,城市规划区内原则上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为妥善解决原集中迁建安置相关问题,对选择集中迁建安置方式的征地拆迁安置户,鼓励其将集中迁建安置转变为货币安置,转变后的安置标准按祁政发〔2022〕6号文件执行。

(一)2022年6月30日以前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腾房并落实安置地,但还未进行建设的征地拆迁安置户,如主动将集中迁建安置转为货币安置且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由住建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和实际需要,与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调,提供优惠价房源供安置户选择;安置户购买的新建商品房,由财政按建筑面积给予24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购房契税由财政全额补贴。安置户自转变安置方式之日起,由市财政给予12个月的过渡安置费。

(二)2022年6月30日以前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腾房,但未落实安置地的拆迁安置户,如主动将集中迁建安置转为货币安置且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由住建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和实际需要,与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调,提供优惠价房源供安置户选择;安置户购买的新建商品房,由财政按建筑面积给予24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购房契税由财政全额补贴。安置户自转变安置方式之日起,由市财政给予12个月的过渡安置费。

(三)2022年6月30日以前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腾房且未落实安置地的拆迁安置户,如主动将集中迁建安置转为货币安置且在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腾房的,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由住建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和实际需要,与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调,提供优惠价房源供安置户选择;安置户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由财政按建筑面积给予24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购房契税由财政全额补贴。安置户自转变安置方式之日起,由市财政给予12个月的过渡安置费。

(四)202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符合祁政办发〔2022〕6号文件过渡期内的集中迁建安置户,如主动将集中迁建安置转变为货币化安置、且需要购买商品房的,由住建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和实际需要,与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调,提供优惠价房源供安置户选择,并享受购房契税全额补贴;自其转变安置方式之日起,由市财政给予12个月的过渡安置费。

(五)选择集中迁建安置方式、不转变为货币安置的,严格按自建房审批流程和要求,办理相关建房手续。未办清相关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六)2022年7月1日后实施的征收项目,只实行货币化安置或安置房安置,不再实行集中迁建安置。

三、规范棚改安置工作

(一)鼓励棚改安置户异地购房。对棚改项目中选择优惠价回购房的安置户,在不享受4万元选择房源奖的前提下,由棚改项目工作专班组织湖南浯溪发展集团与棚改安置户协商,按照等价置换的原则,根据回购协议约定的面积,鼓励其到王府坪、滨江新城等安置区进行购房,并享受购房契税全额补贴对选择回购房的棚改安置户,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已满三年的,只发放三年的过渡安置费;未满三年的,按实际月份发放过渡安置费,若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发放过渡安置费。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新签订协议的棚改安置户,只发放征收合同中约定的6个月过渡安置费。

(二)鼓励棚改安置户转变安置方式。对已签订优惠价回购房协议的棚改拆迁安置户,鼓励其将安置房安置转换为货币安置。对棚改项目中选择优惠价回购房的安置户,鼓励其领取4万元选择房源奖,用于购买商品房,落实货币安置。对转变安置方式、且需要购买商品房的棚改安置户,由住建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和实际需要,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调,提供优惠价房源,供棚改安置户选择。对棚改安置户选定商品房且在住建部门备案后,由浯溪发展集团对购买的商品房补助120元/平方米,并享受购房契税全额补贴。各棚改项目工作专班负责协调解决棚改安置户购买回购房的遗留问题。

四、明确奖补资金发放流程

本文中征地拆迁安置户、棚改安置户享受的财政补贴、契税补贴等优惠政策,按财政、住建、浯溪发展集团等单位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五、从严打击非法转让安置地行为

对非法转让安置地的,由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违规建设安置房、非法利用安置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坚决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文中鼓励征地拆迁安置户、棚改安置户转变安置方式进行购房的条款,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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