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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阳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2-09-28 11:01
  • 来源: 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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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祁阳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27日祁阳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0日

祁阳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支出和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祁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完整性、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评价和审核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独立、高效、廉洁、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全额安排,不得向项目建设有关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方式包括预算评审和决(结)算评审。财政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实行项目全过程评审或单项评审。

预算评审分为工程预算评审和部门预算项目评审,其中,工程预算评审包括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评审和施工图预算评审;部门预算项目评审是指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需要对拟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实施的专业技术评价和审核。

概算评审结论可作为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单位部门预算、下达项目预算的依据。

施工图预算评审结论作为政府采购或工程建设招标上限值的控制依据。

部门预算项目评审意见作为财政部门审核部门预算的依据。

结算评审是对项目单位办理竣工价款结算的评价和审核。结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办理结算资金拨付、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之一。

决算评审是对项目单位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评价和审核。决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及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国有企业实施的项目应当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具体范围包括:

(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采购;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信息化建设以及与信息化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

(四)财政预算管理需要进行评审的支出项目。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起始金额:

(一)工程项目预(概)算:3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先进行财政投资预算评审,再进行招标投标。

(二)工程项目决(结)算:3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财政投资结算评审,再进行最终的资金拨付和办理财务决算。30万以下的工程项目,统一根据祁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发布的该年度工程项目结算指导价目录,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结算或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结算,再由市财政局归口部门预算管理股室把关认定。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完整性、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审核;

(二)招标文件内合同中的结算办法和付款方式等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工程建设各项支出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四)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采购预算审核;

(五)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六)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财政投资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局、市审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祁阳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和工信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监督和管理等职责。市司法局根据《祁阳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负责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中合同的审查。

市财政局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履行资金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职能。负责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评审、招标控制价评审、工程项目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市财政局应当加强项目评审工作管理,实行限时办结制(具体办结时限见附表)。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

(一)对报送财政投资评审建设项目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负责与项目施工单位积极配合财政评审工作;及时向市财政局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

(三)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应当积极配合;

(四)在收到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结论征求意见表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反馈意见(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五)对市财政局批复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所提出的意见认真执行,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六)根据财务报告和项目建设竣工结算批复书办理资产结转手续。

第四章评审实施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依据:

(一)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国家及湖南省、永州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各类规范;

(三)与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的市场信息;

(四)有关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算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五)项目立项、设计、招投标、有关合同及其合法性审查意见、施工管理等文件;

(六)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应当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填制《财政投资项目评审送审单》(附件1,以下简称送审单),并根据项目评审类别所对应的评审资料报送清单(附件2),收集整理好相应资料后,按以下程序办理财政投资评审:

(一)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对委托的中介机构报送的预算资料以及施工方报送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二)项目建设单位将送审单报市财政局归口部门预算管理股室进行资金来源审核;

(三)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受理并组织评审;

(四)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与项目相关方交换初步评审意见后出具评审结论征求意见表。

(五)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项目相关方对征求意见表签署意见后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三条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以下标准取费:

(一)企业管理费、其他管理费按标准费率的100%计取,利润按标准费率的50%计取,住房公积金不计取,其余税费全额计取;

(二)工程项目的附属工程预(概)算及竣工结(决)算套用的定额和取费标准不得高于其主体工程;

(三)结算时的安全责任险、环境保护税和增值税按实际发生的税率计取。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如工程测量费、工程设计服务费、工程监理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等,参照永财办20201号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评审资料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所报资料必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项目送审后,原则上不得增加或变更已送审的项目内容及资料(确需增加或变更的,应当按照祁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应当公开招标规定而未进行公开招标的,应先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后,再办理决(结)算评审。

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结算按以下程序报送资料并进行评审:

(一)结算金额未超预算金额的,项目建设单位初审后,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市财政局批复结算评审文件。

(二)结算金额超过预算金额的,应当提供按祁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了相关结算超预算的批准手续,否则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不予评审。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在项目前期勘察、设计及建设施工过程中,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在项目勘察工作开始前,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应当对勘察工作进行共同监管;在项目设计定稿前,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对设计图进行会审。

(二)在隐蔽工程(预计造价超过5万元以上的)隐蔽前24小时内,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应当到现场核实并签署意见。预计造价在5万元(含)以下的,先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现场核实、现场签证,并保存好相关影像资料备查;项目完工后,市财政局应当参与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三)项目工程施工原材料价格原则上按国家相关政策和相关部门发布的预算价格执行。但中标价、发布价以外的施工主材或经批准需变更主材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项目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在采购材料之前应当按程序报批并经过询价程序确定预算价格。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调整变更、隐蔽工程现场签证等情况引起造价变化较大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按规定办理设计变更、调整概算等手续后在结算评审前向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出评审申请,增加预算造价的,还需提供资金审批文件。因未及时提出财政投资评审申请而事后无法进行审查的,相关工程造价不纳入评审范围。

第十七条 因评审业务需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依法向相关单位查询项目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具体工作。对工作量大或技术难度大的项目,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可以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参与项目评审,中介机构对出具的评审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其评审结果必须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确认。

项目建设单位委托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委托费用不得突破相关预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对中介机构的评审时效、评审质量和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考核,实行淘汰制和黑名单制。

第十九条 未经市财政局批准,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包括受委托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对外提供、泄露或者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负责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及时依法查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执行监管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严禁项目建设单位肢解工程项目,规避财政投资评审。

第二十二条 市审计局按照法定职责,对财政投资评审结果及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等进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举报线索,市财政、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未按本办法进行评审或作出的评审结论不真实、不准确的,评审结论无效,由市财政局责令重新评审。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评审或作出的评审结论不真实、不准确的,评审结论无效,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重新组织评审。对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按程序处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肢解工程项目规避财政投资评审、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由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暂缓下达支出预算或者暂停拨付财政资金,已拨付资金的应予以追回或在下年度下达项目预算时扣回。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资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适用并联审批的建设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按照祁阳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方案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财政投资项目评审送审单

2.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资料报送清单

3.祁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限时办结时间计划表


附件1



附件2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资料报送清单

1.概算(招标控制价)评审申报资料

a.财政投资项目评审送审单

b.立项批复

c.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d.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图纸

e.项目概算书及电子文件

f.其他有关资料

2.施工图预算评审申报资料

a.财政投资项目评审送审单

b.立项批复

c.设计图纸

d.招标控制价及清单工程量计算书

e.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施工现场地形地貌图(只要求新建项目提供)

f.有关会议纪要

g.电子资料(预算书、设计图等)

h.其他有关资料

3.结算评审申报资料

a.财政投资项目评审送审单

b.立项批复

c.概算批复文件及概算书

d.施工图纸

e.经项目单位审核并签章的竣工图纸

f.承包单位编制的项目结算书(含工程量计算书)及经中介机构审核的项目结算书(含工程量计算书)、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现场地形地貌图(只要求新建项目提供)

g.招标上限值评审报告及工程量清单

h.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补遗及招标答疑,其中:投标文件中套价部分需提供纸质版本和软件电子版本

i.中标通知书

j.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协议

k.工程变更及签证资料,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工作联系函、监理通知单

l.与工程有关的会议纪要

m.开工报告及竣工验收证明、竣工备案资料

n.电子资料(施工图、竣工图、投标报价、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等)

o.其他有关资料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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