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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资源公开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23-05-23 10:26
  • 来源: 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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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中央、省、永州市驻祁有关单位:

《祁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资源公开处置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14


祁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资源公开处置办法(试行)


为促进我市砂石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工程施工采挖砂石统筹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和《关于解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404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个部门《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发改价调规2021〕4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处置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资源的必要性

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的砂石资源属于国有资产,在推进建设用地“三通一平”时,对砂石资源进行科学处置,合理利用,可以变废为宝,增加财政收入,节约平整场地费用支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根本上遏制以工程建设为名行非法开采、对外销售矿产品之实的违法行为。

二、处置流程

(一)摸清底子,建立台账。全面掌握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的砂石资源现状,由祁阳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全面摸排,逐一核对,建立工程建设(包括在建工程和拟建工程)项目范围内砂石资源处置台账,但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的砂石资源用于本工程建设的,不在此列。

(二)完善前期处置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具体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和规划条件,确定勘查范围和开采标高,委托具有资质的国有勘查单位进行地质勘查。勘查单位进行地质勘查后要编制储量勘查报告,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评审并备案。市财政局根据储量勘查报告结果,对于拟建工程储量60万吨(含60万吨)以上的,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单位对工程建设范围内砂石资源进行价格评估,评估单位评估后要编制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的砂石资源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三)处置方式

1.在建工程是指建设单位已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正在施工但尚未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社会资本出资的在建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剩余的砂石资源出让收益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发布湖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1年版)的通知》(湘自资规〔2021〕3号,以下简称湘自资规〔2021〕3号文件)规定的基准价3元/吨计算,政府或政府平台出资的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按财评标准扣减剩余的砂石开挖工程成本后,剩余的砂石资源出让收益根据湘自资规〔2021〕3号文件规定的基准价3元/吨计算。市财政局委托市自然资源局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的砂石资源交易合同,由市自然资源局直接收取建设单位剩余的砂石资源收益,不再委托评估砂石资源出让收益。对于不交政府处置的剩余砂石,由市自然资源局统筹处置;对于非法买卖砂石资源的,由市自然资源局依法查处。在建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资源勘查经费由市财政据实保障。

2.拟建工程是指已取得项目用地批准手续但尚未供地,未确定建设用地单位的工程项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的砂石资源储量勘查报告结果,60万吨以下(小量)的砂石资源出让收益根据湘自资规〔2021〕3号文件规定的基准价3元/吨计算,市财政局委托市自然资源局与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签订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的砂石资源交易合同,由市自然资源局直接收取砂石资源出让收益,不再委托评估砂石资源出让收益,勘查经费由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承担;60万吨(含60万吨)以上的,由市财政局委托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出让处置。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与市财政局签订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的砂石资源交易合同,挂牌出让费、勘查经费、评估服务费等费用由竞得人承担。

(四)确定开采年限

为确保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在交易合同中明确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或拟建工程竞得人对砂石资源开采时间。原则上砂石资源储量30万吨(含30吨)以下的,在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开采完;30万吨以上60万吨以下的,在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12个月内开采完;60万吨(含60万吨)以上的100万吨以下的,在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24个月内开采完。100万吨(含100万吨)以上的、经开区工业建设项目、政府重点民生工程项目砂石资源开采可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在不影响项目用地的情况下,具体工程建设项目开采年限以签订的交易合同约定的开采时间为准。

三、规范开采、加工秩序

在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的砂石资源开采过程中,由市自然资源局、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市应急局根据监管矿山开采职责,分别实施监管,严格规范开采、加工秩序。

四、本办法自统一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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