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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祁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3-05-23 09:39
  • 来源: 祁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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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中央、省、永州市相关驻祁单位:

《祁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

祁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机制,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226号),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3号)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永政发2021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祁阳市行政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政府债券资金进行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且以政府性资金为主体(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实施以及属投融资公司、属国有企业实施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和市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涵盖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或政府性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按照中央、省、永州市有关规定管理。

采用转贷、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及水安全规划等规定,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城乡统筹发展。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安排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施项目概算包干制,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以下基本建设程序

(一)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

(二)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含节能评估审查、招标事项核准)

(三)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审查备案、预算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审批手续

(四)依法招投标

(五)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综合验收;

(七)结算、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八)资产移交。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的审批和节能审查、招标事项核准、项目专项资金申请、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审批、开展项目后评价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履行资金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职能,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结(决)算造价评审和绩效评价。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决算以及有关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办理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土地转用征收及供地手续、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项目业主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市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招标投标审查备案监督、施工图审查备案、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工程验收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竣工结算备案等。

市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科技和工业信息化、教育、卫健、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监督和管理等职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祁阳市工程变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变更办),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局长邓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钟凌云、市发展改革局李新国同志任副主任,市纪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住建局、市审计局等单位相关人员任成员,负责组织对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概算调整及隐蔽工程进行调查核实,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对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调整概算,造成超概算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进行定责,并移交纪检监察等有权机关处理。

项目出资方一般为项目业主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出资方若为市属国有企业或国有平台公司,则该国有企业或国有平台公司为项目业主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负责该项目的实施,待项目建设完成后,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将项目移交使用单位。

第八条以政府投资为主、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下同)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公检法司建设项目,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积极推行代建制。代建制实施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对专项规划、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等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开展前期工作,编制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适时报请市发展改革部门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年度计划是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依据,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当年不予安排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一条 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以下程序决策:

(一)市直有关单位每年10月底前提出本单位下年度投资计划申请。

(二)市发展改革部门与财政部门会商政府投资资金预算,组织评估、论证后,在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年度建议计划。

(三)年度建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根据审定结果,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业主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照“先收尾、后续建、再新开”的时序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项目安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确定。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估算已经核定。

(三)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或明确。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中央预算内投资、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建设需要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查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履行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前,必须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加强资金来源审核和风险评估论证。

项目业主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报批文本,内容和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附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按照流程优化、审批从简的原则,简化政府投资项目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总投资4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用项目实施方案代替。其建设投资按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的估算投资额进行控制。

(二)总投资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国家和省、永州市、祁阳市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市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列为省、永州市、祁阳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项目,直接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建设投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额进行控制。

(三)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需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本条第()款所列项目除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需审批的概算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审批,探索概算评审与初步设计评审同步安排、合并委托评审。其中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前,须报请永州市财政部门、永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金来源评估论证;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在完成永州市评估论证程序后,还须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评估论证复核。

(四)市属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在完成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程序后,须报请永州市联审机制开展联审;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在完成永州市联审程序后,还须报省联审机制开展联审复核由上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联合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审机制,对项目建设的资金来源以及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等开展联审。联审完成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管理。

(五)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由市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决定,按照应急抢险工程相关规定执行。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简化的审批程序,对本部门对应的审批事项作出相应的调整。

第十七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前,应当履行咨询评估程序,咨询评估意见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未经评估的项目,不予批准。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应通过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方式提出决策草案,经合法性审查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项目不予批准的,审批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项目业主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项目审批实行限时办结制。符合审批条件且所需材料齐备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评估评审时限为7个工作日,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评估评审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上述时间不含申请人补充修改资料延时和咨询评估、技术评审、上级部门审核等时间。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10%的,或者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选型发生变化的,或者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需重新报批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审批推行容缺受理。审批部门受理审批事项时,主件齐全、仅缺附件的,在项目业主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可先予受理。项目基本符合审批条件,且无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或可能产生法律纠纷的,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可先予技术审查,但在主管部门审批之前必须补齐所有资料。

第二十一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各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行项目一窗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

第四章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必须实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实施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三条 所有招标活动应当在规定场所进行,实行进场交易报批制。对必须进场交易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实行报批制度:工程项目总投资额3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副市长审批;总投资额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审批;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再报市长审批;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报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报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报市委审定。凡已经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的项目,不再重复审批。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以及代建、项目法人招标等应依法签订合同,且必须按招标采购确定的金额签订。逐步推行标准合同文本,标准合同文本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司法局审查确定为标准合同示范文本,由行业主管部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后实行。对国家、省、永州市已有标准合同文本的,可直接采用(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直接采用)。

严禁任何单位超概(预)算、超中标金额签订建设合同或违反《祁阳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规定擅自变更、补签合同。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加强风险管控。合同签订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项目业主单位提供履约担保。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确定的建设内容、标准和规模不得超过初步设计的批复。工程量清单总价不得超过概算批准的工程费用。

第二十七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实行财政预算评审后的(采用EPC模式建设的项目按国家和省、永州市有关规定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具备能力的项目业主单位也可以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规范项目变更审批手续。所有工程项目变更由项目业主单位对变更事项负责,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技术方案可行性等内容出具审查意见,变更后未超概算的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办理审批手续,变更后超概算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概算调整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经批复的项目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突破。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调整概算。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必须事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经严格论证并按程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概算承担全过程管理责任,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审批项目投资概算时,必须提供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概算管理承诺书。项目建设过程中,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签署法定代表人变更责任移交书,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不同责任期法定代表人分阶段对相应的投资概算管理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期内因不可抗力、国家重大政策性调整、价格上涨等客观原因导致原批准(备案)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一)因水文、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与初步设计阶段勘察结果有重大出入(不含设计勘测失误)、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规划调整和财务税收、金融、产业调整、安全环保等重大政策变化,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发生变化,原建设方案需作设计变更的;

(三)因国家、省、永州市工程设计规范、取费标准等政策变化或者价格上涨对概算影响较大的。

第三十二条 因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情形,确需调整概算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业主单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调概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核定文件;

2.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3.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的补充协议(合同);

4.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

5.超概算资金来源证明;

6.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调概申请资料,具体审核资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规、深度是否符合要求等,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变更办。

(三)市变更办综合市发展改革部门核查意见、行业主管部门核查意见、市财政部门同意追加投资的意见、项目批复情况、项目推进实际情况等,提出调概初步意见,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如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向市纪委监委移交问题线索。

(四)市人民政府按有关程序审定调概事项。超概算额度<100万元的,报分管副市长审批;100万元≤超概算额度<300万元的,报常务副市长审批;300万元≤超概算额度≤500万元的,报市长审批;调增概算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且超概算额度50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审定意见下达调概批复文件。

第三十三条 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总投资控制在已批准的概算范围内的,无需调整概算,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

因合同履行不到位、项目管理不善、未按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非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原因造成超概算的,按照“先评估、后定责、再调整”的原则,先明确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筹措违规超概算资金的意见,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有关文件报送市变更办和市人民政府),再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程序调整。

第三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必须严格落实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概算核定、监督和调整职责,应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定期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发现超出投资概算总额的,应责令停工整改,并书面通知市财政部门暂停付款。对违规超概项目,先行追责问责到位,再严格按程序履行评估论证、重新决策、调整概算等手续后,方可继续实施。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根据批复或核定的投资概算,按工程进度拨付财政资金。对于超过概算批复的项目,未经批复调整,不得拨付财政资金。

第三十六条 项目预算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批复、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及相关资料审核。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复的设计概算中对应的工程费用。超概算的建设项目,在概算调整批复前不予出具结算评审报告。涉及超预算未超概算的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因物价涨跌引起价格调差,发生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签署确认,不纳入变更范围,可直接进行结算;

(二)因清单漏项等原因造成工程造价发生变化的,参照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三)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的,按第三十八条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进行结算。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30万元以上项目预算(招标上限值)、结算(决算)应进行财政投资评审。财政投资评审办法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量现场签证制度,所有签证事项必须附相应图纸、工程量计算式、影像资料及签证预计金额。

(一)合同内工程量。由项目业主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现场核签,如存在隐蔽工程的,按《祁阳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祁政发20221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合同清单外的工程量(即变更内容)。不管总造价是否超过合同价,都需按以下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再由项目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现场核签:累计变更预计造价在5万元以内(含)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照“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累计变更预计造价在5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变更可行性审查意见报市变更办同意;累计变更预计造价在2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变更可行性审查意见报市变更办进行现场审定并下达批复;累计变更预计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变更可行性审查意见报市变更办组织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及相关专家举行变更联审,形成意见后由市变更办呈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变更办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下达变更批复文件。

本条工程变更审批以该项目总造价不超过项目概算作为最高限额。

第三十九条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程序,项目业主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财政资金时,应同时报送用款计划、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工程中间计量书(工程进度报告)等资料。项目业主单位应在项目合同中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数额、时限及预留资金比例等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合同中科学确定工期,明确项目开工和竣工时间,且严格执行合同工期。无特殊情况,因中标方引起工期延误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罚,并在相关信用评价中予以扣分;擅自进行设计变更或非不可抗力因素延误进度,导致工期超期的,暂停项目业主单位下一年度项目审批或投资安排。

政府投资项目应依法实行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备案和固定资产移交制度,加强项目档案管理。

项目竣工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后出具联合验收书面结论。

第四十一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按照代建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行业监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的;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六)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八)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十四条项目业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七)违反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未依法依规进行招标投标或隐瞒、肢解工程以规避招标的;

(八)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招标投标的;

(九)不执行工程造价有关规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决定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进行工程建设的;

)串通施工、监理、造价等单位,虚报工程造价,损害国家利益、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

(十二)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严重质量事故的;

(十三)项目建成后未及时申请竣工验收,或未经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不合格、未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擅自投入使用的;

(十四)违反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有贪污、挪用行为或其他造成浪费和损失的;

(十五)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十六)其他违反有关法规及规章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勘察、设计、咨询、评估、审查单位及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设备材料供应商、造价等参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服务费用,并由相关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在媒体上予以公布;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相关服务业务的;

(二)相关服务成果弄虚作假、严重失实的;

(三)服务成果质量低劣,存在错误失误、深度不够、缺项漏项等过失,造成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超概算的;

(四)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导致概算失实,审核造价误差过大、验收结果有误的;

(五)因履职不到位造成项目超概算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依照国家和省、永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祁政办发〔201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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