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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祁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 2022-10-17 09:42
  • 来源: 祁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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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祁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已经祁阳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0日


祁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祁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法决策机制,保障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提高决策质量和行政能力,促进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祁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依据本规定,对市政府拟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包括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由市政府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纳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条市司法局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机构,承担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应当在完成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且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集体讨论通过后,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相关材料报送市政府研定。

第六条承办单位向市政府报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包括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起草过程和外地的类似做法、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情况(未完全履行本规定所列各项程序的,应予以说明,并提供依据);

(二)制定或修改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以及决策启动相关资料;

(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材料;

(四)涉及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公众参与、听证的,提交收集到的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的说明;

(五)涉及专家论证的,提交专家论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的说明;

(六)涉及风险评估的,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及有关材料;

(七)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的合法性初审意见、集体讨论会议纪要;

(八)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进入决策程序的,在提交市政府集体讨论前,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市政府集体讨论。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入决策程序的,市司法局应当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安排,在收到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相关材料及相应批转单后,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九条市司法局应当对收到的市政府办公室批转单和相关材料进行登记,承办单位报送的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承办单位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司法局应一次性告知承办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名称并限期报送。

第十条市司法局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自收到市政府办公室批转单、决策承办单位提交的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承办单位补充材料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市政府的法定权限;

(二)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

(三)决策事项是否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

(四)市司法局认为需要进行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市司法局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时以书面审查为主。涉及重大、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可以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进行研究论证,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及专业人员的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十三条市司法局完成合法性审查,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决策草案提出下列审查意见:

(一)决策事项属于市政府法定职权,决策草案内容合法、适当,决策草案起草过程符合规定程序的,建议可以进行决策;

(二)决策事项不属于市政府法定职权范围的,建议不决策或按照规定提请有权机关进行决策或经依法授权后决策;

(三)决策事项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法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建议补正或重新履行相关程序后决策;

(四)决策草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建议进行修改后决策;

(五)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研究。

第十四条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时,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或出席会议。

第十五条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仅供市政府或者决策承办单位内部使用,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决策失误、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做出重大行政决策的;

(二)报送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所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不依法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职责的;

(四)在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泄密的。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22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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