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e directive] 无标题文档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分享到: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不罚(宁)字﹝2025﹞3号)
  • 发布时间:2025-09-04 16:11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 字体【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不罚(宁)字20253

湖南鑫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6******2N3E

址:宁远县福源工业园新能源一期2号栋    

法定代表人:刘*国     

                           

2025520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宁远县福源工业园新能源一期2号栋的湖南鑫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审批,于2024年10月项目第一期投入资金2000万元擅自开工建设并于2025年2月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20日《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审批,于2024年10月项目第一期投入资金2000万元擅自开工建设并于2025年2月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2、2025年5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审批,于2024年10月项目第一期投入资金2000万元擅自开工建设并于2025年2月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3、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生产线正在生产的事实。

4、2025年5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生产设备、生产流程、产生的污染物、建设投入生产的时间以及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审批,于2024年10月项目第一期投入资金2000万元擅自开工建设并于2025年2月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5、6月5日《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及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未生产及有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

6、6月18日《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及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未生产的事实。

7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公司设备情况表、厂房租赁合同、项目合同书、投资明细等材料,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和生产经营、投资状况。

8、《关于湖南鑫锐新能源智能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宁环评【2025】10号),证明你公司已于2025年7月25日取得环评批复的事实。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5823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不罚(宁)告字20253告知拟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并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权和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考虑到你公司系初次违法,在收到我局《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及时进行整改,主动停止建设,积极筹备环评事项,于2025年7月25日取得环评批复【宁环评[2025]10号】,建设期间有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经我局集体讨论,你公司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公司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9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