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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宁)字〔2025〕18号)
  • 发布时间:2025-09-25 15:56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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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宁)字〔2025〕18号

宁远县峻诚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9UK99

    所:宁远县东溪街道****

  经营者:黄*义        

                           

2025626,根据群众举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执法人员会同东溪街道工作人员、凤阳村两委对位于宁远县东溪街道凤阳村的宁远县峻诚养殖场进行了现场核实,发现你养殖场在养殖过程中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养殖场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于2024年3月擅自投入资金150万元开工建设并从事家鸭养殖。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26日《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及现场图片,证明你养殖场的基本情况、在水库放养家鸭的事实。

2、2025年6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证明你养殖场的基本情况、相关部门手续办理情况,存在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于2024年3月擅自投入资金150万元开工建设并从事家鸭养殖和我局工作人员对水库进行水质采样的事实

3、2025年6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养殖场的基本情况、相关部门手续办理情况、养殖过程中污染物产生和处理情况、配套建设的污防设施情况,存在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于2024年3月擅自投入资金150万元开工建设并从事家鸭养殖和我局工作人员对水库进行水质采样的事实

4、养殖场经营者及被调查询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养殖场投资明细、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白面下(丰熟)水库租用承包合同、相关部门手续办理情况、永州市宁远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宁环令[2025]第030号)、《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等相关材料,证明你养殖场的基本情况和外排废水未超标的事实。

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5826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宁)告字202514告知拟对你养殖场实施行政处罚,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养殖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养殖场放弃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通用裁量表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壹佰伍拾陆元整(¥11156元)

限于你养殖场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9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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