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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不罚(宁)字﹝2025﹞2号)
  • 发布时间:2025-08-29 10:15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 作者:
  •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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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不罚(宁)字20252

宁远智鑫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660

所:宁远县桐山街道西部工业园天宇吉祥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志坚

202573日,接群众信访投诉,我局执法人员联合高新区工作人员对位于桐山街道西部工业园天宇吉祥产业园的宁远智鑫电器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2025年4月份擅自投入资金110.264万元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202573《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正在进行生产,存在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2025年4月份擅自投入资金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事实

2、20257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和生产工艺、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存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于2025年4月份擅自投入资金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事实

3、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正在进行生产,存在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投入资金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事实

4、202574《调查询问笔录》共2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和生产工艺、生产时间、投资明细、相关手续办理情况,存在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2025年4月份擅自投入资金110.264万元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事实。

5、公司法人代表及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厂房租赁合同、信访投诉材料、投资明细单、承诺书、厂房退租交接函等相关资料,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案件来源、投资明细和因经营不善,正在拆除设备进行搬迁的事实

6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生产的设施设备已拆除,恢复原状的事实。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5813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不罚(宁)告字20252告知拟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并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权和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考虑到你公司初次违法,收到我局《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主动恢复原状,2025年7月28日已经拆除生产的设施设备,现已恢复原状,并于7月30日签订了厂房退租协议,主动进行搬迁,期间未造成明显环境危害后果经我局集体讨论,你公司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公司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8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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