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宁)字〔2025〕11号
谭*真:
身份证号:431127************
住 址:蓝山县*****13组
2025年3月27日,根据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线索,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执法人员到你租赁的位于宁远县水市镇周家山村的宁远县东兴农牧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在养殖过程中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自行配套建设的干湿分离装置未保证正常运行;2、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到沉淀池后未经处理,直接通过PVC圆形塑料管道排放至附近的田地里,导致养殖废水与雨水混合后沉积在田地里,影响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27日《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会同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水市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对你租赁的宁远县东兴农牧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你正在进行生猪养殖经营,养殖过程中存在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到沉淀池后未经处理,直接通过PVC圆形塑料管道排放至附近的田地里,导致养殖废水与雨水混合后沉积在田地里,影响周边环境的违法事实。
2、2025年3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租赁的宁远县东兴农牧业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执法人员会同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水市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对你租赁的宁远县东兴农牧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你正在进行生猪养殖经营,养殖过程中存在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到沉淀池后未经处理,直接通过PVC圆形塑料管道排放至附近的田地里,导致养殖废水与雨水混合后沉积在田地里,影响周边环境的违法事实。
3、现场照片,证明你租赁的宁远县东兴农牧业有限公司在养殖过程中存在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到沉淀池后未经处理,直接通过PVC圆形塑料管道排放至附近的田地里,导致养殖废水与雨水混合后沉积在田地里,影响周边环境的违法事实。
4、2025年3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宁远县东兴农牧业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相关部门手续办理情况、由你租赁养殖以及你在养殖过程中存在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到沉淀池后未经处理,直接通过PVC圆形塑料管道排放至附近的田地里,导致养殖废水与雨水混合后沉积在田地里,影响周边环境的违法事实。
5、2025年3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与宁远县东兴农牧业有限公司系租赁关系且你为实际经营人、配套建设的污防设施情况、受到投诉举报的情况以及你在养殖过程中存在自行配套建设的干湿分离装置未保证正常运行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到沉淀池后未经处理,直接通过PVC圆形塑料管道排放至附近的田地里,导致养殖废水与雨水混合后沉积在田地里,影响周边环境的违法事实。
6、2025年4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在养殖过程中存在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到沉淀池后未经处理,直接通过PVC圆形塑料管道排放至附近的田地里,导致养殖废水与雨水混合后沉积在田地里,影响周边环境,受到村里群众的联名信访投诉的事实。
7、2025年4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以及正在进行整改的事实。
8、2025年4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排放的持续时间和次数以及正在进行整改的事实。
9、2025年4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未科学合理施肥,导致养殖废弃物过多排放,超过土地消纳能力,影响周边环境以及你正在使用罐车对田地里的废弃物进行清理的事实。
10、2024年4月19日、4月25日《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及整改照片,证明你已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11、被调查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相关部门手续办理情况、租赁合同、粪污综合利用协议书、村民请愿书等相关证明资料,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和受到周家山村民联名投诉的事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和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8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宁)告字﹝2025﹞7号)告知拟对你实施行政处罚,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和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通用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叁佰伍拾捌元整(¥23358元)。
限于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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