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e directive] 无标题文档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分享到:
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宁)字〔2025〕13号)
  • 发布时间:2025-06-24 16:46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 作者:
  •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宁)字〔2025〕13号

湖南海川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6****1H266

所: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仁和镇***

法定代表人:谢涛     

                           

2025325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宁远县仁和镇唐家村漫古楼山场的湖南海川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审批,于2017年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2、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能有效收集,排放至外部环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25日《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审批,于2017年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能有效收集,排放至外部环境的违法事实。

2、2025年3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审批,于2017年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能有效收集,排放至外部环境的违法事实。

3、2025年3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生产设备、生产流程、产生的污染物、生产的时间以及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审批,于2017年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能有效收集,排放至外部环境的违法事实。

4、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审批,于2017年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能有效收集,排放至外部环境的违法事实。

52025年410《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及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自2025年3月25日后停止生产的事实。

6、2025年416《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及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停止生产,并已对违规设施设备进行拆除的事实。

7、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用地勘测定界图、生产线项目合同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购销合同、委托代加工合同、电费明细、山地承包合同等材料,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和生产经营状况。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5611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宁)告字20258告知拟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并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提出陈述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考虑到你公司于2017年已投入生产,环评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已经超过两年追溯期,不应再对该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专用裁量表6-3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对你公司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能有效收集,排放至外部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

限于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6月24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