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宁)字〔2025〕12号
宁远县绿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6***JF9W
住 所:宁远县桐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陈杰
根据群众举报, 2025年3月21日、3月26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鲤溪镇政府、瓜西村两委对位于宁远县鲤溪镇瓜石村11组的宁远县绿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在养殖过程中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两次擅自利用抽水泵通过白色硬管从沉淀池内将畜禽养殖废弃物抽排到周边农田,影响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21日《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及照片,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进行养殖,存在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于3月19日擅自利用抽水泵通过白色硬管从沉淀池内将畜禽养殖废弃物抽排到周边农田,影响周边环境的违法事实。
2、2025年3月26日《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进行养殖,存在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于3月25日擅自利用抽水泵通过白色硬管从沉淀池内将畜禽养殖废弃物抽排到周边农田,影响周边环境的违法事实。
3、2025年3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进行养殖,存在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于3月19日、3月25日前后两次擅自利用抽水泵通过白色硬管从沉淀池内将畜禽养殖废弃物抽排到周边农田,影响周边环境的违法事实。
4、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和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进行养殖,存在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于3月19日、3月25日前后两次擅自利用抽水泵通过白色硬管从沉淀池内将畜禽养殖废弃物抽排到周边农田,影响周边环境的违法事实。
5、2025年3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相关部门手续办理情况、养殖过程中污染物产生和处理情况以及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进行养殖,存在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于3月19日、3月25日前后两次擅自利用抽水泵通过白色硬管从沉淀池内将畜禽养殖废弃物抽排到周边农田,影响周边环境的违法事实。
6、2025年4月1日《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进行养殖,污防设施正常运行,未发现废水外排问题以及我局执法人员对吴家村公井水质进行采样的事实。
7、2025年4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系应村里种植户用于灌溉施肥的请求,于3月19日、3月25日前后两次擅自利用抽水泵通过白色硬管从沉淀池内将畜禽养殖废弃物抽排到周边农田的事实。
8、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被调查询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选址申报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相关部门手续办理情况等相关材料,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9、《宁远县鲤溪镇瓜石村公井水质排查监测结果统计表》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证明瓜石村公井的水质正常,未出现明显污染的事实。
10、整改照片对比,证明你公司已对外排的养殖废弃物进行清理的事实。
11、信访投诉材料,证明案件的来源以及你公司外排养殖废弃物的行为引发了瓜石村村民的集体投诉,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8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宁)告字﹝2025﹞6号)告知拟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并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提出陈述申请。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通用裁量表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柒佰元整(¥17700元)。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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