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宁)字〔2025〕16号
宁远县金恒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6***
地址:宁远县禾亭镇***
法定代表人:杨林军
2025年5月21日,接群众投诉举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执法人员联合仁和镇政府工作人员到宁远县禾亭镇东垦黄家村进行现场核实,发现你公司在处理畜禽养殖粪污时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开垦的油茶林内使用养殖粪污肥土时,未按要求将养殖废水储存在油茶林内的发酵池进行无害化处理,使用罐车排水管直接施肥,导致养殖粪污溢流到周边沟渠内,影响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21日《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使用养殖粪污肥土时,未按要求将养殖废水储存在油茶林内的发酵池进行无害化处理,使用罐车排水管直接施肥,导致养殖粪污溢流到周边沟渠内,影响周边环境的违法事实。
2、2025年5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存在使用养殖粪污肥土时,未按要求将养殖废水储存在油茶林内的发酵池进行无害化处理,使用罐车排水管直接施肥,导致养殖粪污溢流到周边沟渠内,影响周边环境的违法事实。
3、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存在使用养殖粪污肥土时,未按要求将养殖废水储存在油茶林内的发酵池进行无害化处理,使用罐车排水管直接施肥,导致养殖粪污溢流到周边沟渠内,影响周边环境的违法事实。
4、2025年5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我局工作人员采样的事实以及你公司存在使用养殖粪污肥土时,未按要求将养殖废水储存在油茶林内的发酵池进行无害化处理,使用罐车排水管直接施肥,导致养殖粪污溢流到周边沟渠内,影响周边环境的违法事实。
5、2025年5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存在使用养殖粪污肥土时,未按要求将养殖废水储存在油茶林内的发酵池进行无害化处理,使用罐车排水管直接施肥,导致养殖粪污溢流到周边沟渠内,影响周边环境的违法事实。
6、2025年5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受到投诉举报的事实、存在使用养殖粪污肥土时,未按要求将养殖废水储存在油茶林内的发酵池进行无害化处理,使用罐车排水管直接施肥,导致养殖粪污溢流到周边沟渠内,影响周边环境的违法事实。
7、被调查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相关部门手续办理情况、租赁肥猪场协议书、猪场肥水浇灌农田协议、租山合同、土地租地合同、粪污处理记录表、《永州市宁远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宁环令[2025]第013号)》、信访投诉材料、《2024年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相关手续办理情况、监测结果、受到信访投诉情况以及你公司2024年曾受到我局行政处罚的事实。
8、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证明你公司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4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罚(宁)告字﹝2025﹞11号)告知拟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并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提出陈述申请。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通用裁量表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柒仟柒佰元整(¥7700元)。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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