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宁)字〔2025〕17号
黄*贵:
身份证号码:432928***********
住 址:湖南省新田县******888
2025年6月20日,接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线索,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执法人员联合中和镇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到宁远县中和镇黄家塘村进行现场核实,发现你租赁在宁远县农聚福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养殖场地,从事牲猪养殖活动过程中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养殖过程中场区内沼气池与氧化塘连接的污水管道因被车辆碾压后破损,管道内污水外泄,未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导致污水沿雨水管道排入到外部环境,影响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20日《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证明你所在养殖场的基本情况以及我局执法人员联合中和镇政府、农业农村局的工作人员现场核查时,发现你在养殖过程中,场区内沼气池与氧化塘连接的污水管道因被车辆碾压后破损,管道内污水外泄,未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导致污水沿雨水管道排入到外部环境,影响周边环境。
2、2025年6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所在养殖场的基本情况、粪污处理流程以及我局执法人员联合中和镇政府、农业农村局的工作人员现场核查时,发现你在养殖过程中,场区内沼气池与氧化塘连接的污水管道因被车辆碾压后破损,管道内污水外泄,未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导致污水沿雨水管道排入到外部环境,影响周边环境。
3、现场照片,证明你在养殖过程中,场区内沼气池与氧化塘连接的污水管道因被车辆碾压后破损,管道内污水外泄,未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导致污水沿雨水管道排入到外部环境,影响周边环境。
4、2025年6月20日、6月23日、6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共4份,证明案件来源、你所在养殖场的基本情况、手续办理情况、配套建设的污防设施情况、与宁远县农聚福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关系以及你在养殖过程中,场区内沼气池与氧化塘连接的污水管道因被车辆碾压后破损,管道内污水外泄,未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导致污水沿雨水管道排入到外部环境,影响周边环境。
5、被调查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授权委托书、生猪委托养殖合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表、租赁合同、养殖场劳动合同、相关部门手续办理情况、应急预案、整改报告等相关资料复印件,证明你所在养殖场的基本情况及整改事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4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宁)告字﹝2025﹞12号)告知拟对你实施行政处罚,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通用裁量表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限于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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