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宁)字〔2025〕15号
宁远县坪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6***
住址:宁远县天堂镇***
法定代表人:唐启明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2025年4月21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执法人员对宁远县坪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粪污处置现场进行核实,发现你公司在处置宁远温氏畜牧有限公司天堂镇养殖场畜禽粪污过程中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要求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直接分散露天堆放在附近的山上,未采取三防措施,影响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21日《污染源监察记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天堂镇人民政府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按照要求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直接分散露天堆放在附近的山上,未采取三防措施,影响周边环境的违法事实。
2、2025年4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及现场图片,证明你公司未按照要求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直接分散露天堆放在附近的山上,未采取三防措施,影响周边环境的违法事实。
3、2025年5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宁远温氏畜牧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相关部门手续办理情况、信访投诉材料核实情况的事实。
4、2025年5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会同天堂镇人民政府、大坪岭村委会、村民代表对宁远温氏畜牧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实的事实。
5、2025年5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与宁远温氏畜牧有限公司签订粪污承包处置协议、存在未按照要求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直接分散露天堆放在附近的山上,未采取三防措施,影响周边环境的违法事实。
6、2025年5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7、2025年5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协议的内容、各自规定的职责、粪污运输的方式、粪污堆放在山上的时长的事实。
8、2025年6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与宁远温氏畜牧有限公司签订粪污承包处置协议期间,未按照要求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直接分散露天堆放在附近的山上,影响周边环境的违法事实。
9、2025年6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湖南天之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人员按要求对宁远温氏畜牧有限公司开展废气废水监测的事实。
10、2025年6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与宁远温氏畜牧有限公司签订粪污承包处置协议期间,未按照要求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直接分散堆放在附近的山上,未采取三防措施,影响周边环境和已对露天堆放的粪污整改完成的事实。
11、收集了被调查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宁远县坪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相关部门手续办理情况、信访投诉材料、《猪粪外运处理业务责任承诺书》、《检测报告》、《猪粪(污泥)承包合同》、《有机肥购销协议》、《猪粪、污泥处理运行记录本》、《固体废弃物转运记录本》等证据,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投诉举报的事实等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4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罚(宁)告字﹝2025﹞10号)告知拟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并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提出陈述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通用裁量表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捌佰伍拾元整(¥27850元)。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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