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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宁)字〔2025〕14号)
  • 发布时间:2025-06-27 16:47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 作者:
  •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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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宁)字〔2025〕14号

宁远县稳发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6***

    所:宁远县太平镇***

   法定代表人:唐华万       

                           

根据群众举报,2025429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太平镇政府、新沙桥村两委对位于宁远县太平镇新沙桥村的宁远县稳发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在养殖过程中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公司养殖场内工作人员在抽取氧化塘内的养殖废水时抽取废水的软水管破裂后,未及时采取应急有效措施也未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导致养殖废水通过雨水沟入外部环境2.养殖场内的养殖废弃物堆放在场内氧化塘周边的空地上未及时处置。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12日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软水管破裂后,未及时采取应急有效措施也未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导致养殖废水先后通过雨水沟入外部环境的违法事实。

2、2025年4月29日《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进行养殖,存在抽取养殖废水的软水管破裂后未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导致养殖废水通过雨水沟排入外部环境,畜禽养殖废弃物未及时处置以及监测人员对你公司养殖场的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的事实

3、2025年4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进行养殖,存在抽取养殖废水的软水管破裂后未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导致养殖废水通过雨水沟排入外部环境,畜禽养殖废弃物未及时处置以及监测人员对你公司养殖场的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的事实

4、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和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进行养殖,存在抽取养殖废水的软水管破裂后未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导致养殖废水通过雨水沟排入外部环境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未及时处置的违法事实

5、2025年4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相关部门手续办理情况、养殖过程中污染物产生和处理情况以及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进行养殖,存在抽取养殖废水的软水管破裂后未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导致养殖废水先后两次通过雨水沟排入外部环境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未及时处置的违法事实

6、2025年5月6日《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及照片,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进行养殖,污防设施正常运行,未发现废水外排问题的事实。

7、2025年5月10日《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进行养殖,污防设施正常运行,未发现废水外排问题的事实。

8、2025年5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相关部门手续办理情况、养殖过程中污染物产生和处理情况以及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进行养殖,存在抽取养殖废水的软水管破裂后未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导致养殖废水通过雨水沟排入外部环境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未及时处置的违法事实

9、2025年5月24日、25日《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共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进行养殖,未发现废水外排问题的事实。

10、2025年5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存在抽取养殖废水的软水管破裂未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导致养殖废水通过雨水沟排入外部环境的违法事实

11、《永州市宁远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宁环令【2025】第11、12号)》及送达回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据,证明你公司外排养殖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污染因子的含量及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无组织废气检测结果。

12、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被调查询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销货清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承租经营合同、公司选址申报表、相关部门手续办理情况、信访投诉材料等相关材料,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案件来源。

13、承诺书和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的事实。

14、养殖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验收报告、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等材料,证明你公司的手续办理情况。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5617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宁)告字20259告知拟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并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提出陈述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通用裁量表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你公司未及时采取应急有效措施导致养殖废水通过雨水沟流入外部环境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2、养殖废弃物未及时处置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上述两项环境违法行为合计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元)

限于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6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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