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60016/2025-01377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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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发文日期:2025-07-10 16:05 - 名称:
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及限烧区的通告 - 文号:
为科学做好秸秆有序焚烧工作,切实减少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湖南省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现就我县划定秸秆禁烧区、限烧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秸秆种类
农作物秸秆的种类包括水稻、玉米、油菜、大豆、棉花、甘蔗、烟草及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
二、划定范围
我县行政区面积2510平方公里,包含20个乡镇(街道)辖区耕地总面积 65.8 万亩,禁烧区耕地面积 46.2 万亩,限烧区耕地面积 19.6 万亩,禁烧耕地面积比例为 70.19%。禁烧区涉及 19 个乡镇(街道),其中辖区全部耕地划为禁烧区的乡镇(街道)5 个,分别为东溪街道、天堂镇、文庙街道、桐山街道、舜陵街道,全部耕地划为限烧区的乡镇(街道)1 个,为五龙山乡,其他乡镇(街道)禁烧耕地面积比例在 17.21%-99.99%,具体范围以禁烧区图纸为准。
(一)禁烧区:
1.宁远县政府所在城市的城区实体地域及外围 5 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2.G55 高速、G76 高速,共计 2 条高速公路沿线两侧 2 公里范围内的耕地;3.S81高速公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3.G357 国道、G537 国道、S230 省道、S229 省道、S345 省道、S348 省道、S573 省道、S347 省道、S572 省道,共计 9 条国(省)公路干线沿线两侧 1 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二)限烧区:禁烧区以外的耕地区域属于限烧区。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划定的秸秆禁烧区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管控要求
(一)禁烧区
1.秸秆禁烧区内实行强制性、常态化禁烧管理政策,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均不允许露天焚烧秸秆。对经检疫确需通过焚烧处理病虫害的秸秆,经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认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安全可控措施后,可以露天焚烧。
2.秸秆禁烧区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标明“秸秆禁烧区”字样。
(二)限烧区
秸秆限烧区内,各乡镇人民政府以村(组)为单位开展分区域、分时段有序错峰焚烧,并加强指导、巡查和管控,防止发生大气污染事故和火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禁止秸秆露天焚烧。
1.出现小风(小于2级)、静稳等不利于大气扩散的天气;
2.启动轻度及以上大气污染应对管控措施(仅因臭氧污染启动的除外)或预测将出现以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
3.当日18:00至次日6:00夜间时段:
4.发布三级及以上等级森林火险预警;
5.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情形。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烧区或限烧区的禁烧时段内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等违法行为的,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拒不改正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及焚烧管控工作,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层层落实秸秆禁烧责任,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各农业专业合作社、种田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要带头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如遇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宁远县秸秆禁烧区及限烧区分布图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2025年7月1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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