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60016/2025-01364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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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发文日期:2025-03-17 13:38 -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宁)字﹝2025﹞3号) - 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宁)字﹝2025﹞3号
宁远县舂陵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6MA4RRNQM49
地址:宁远县柏家坪镇双井圩村
法定代表人:李造
2024年10月17日,根据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办函和《永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运营,通过对你公司在平台上传的机动车检测数据进行抽查,核实你公司在机动车检验过程中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鲁FQ88Z0(车牌:蓝牌,检测时间:2024年8月23日15时25分23秒)双怠速法,登录的转速与实际不符,整个检测过程发动机转速异常;检测过程数据与OBD数据存在较大差异;未明确改变方法原因。
2024年11月5日,全省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执法交叉检查组到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机动车检验过程中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湘MKE563(蓝牌,检测时间2024年10月29日10时15分41秒)自由加速法,该车本应使用加载减速法,但公司使用自由加速法,未明确改变检测方法原因,属于擅自放宽检测方法,且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2、湘M88836(黄牌,检测时间2024年10月8日14时55分29秒)自由加速法,该车本应使用加载减速法,但公司使用自由加速法,未明确改变检测方法原因,属于擅自放宽检测方法,且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17日《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正在营业和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核实你公司在机动车检验过程中存在鲁FQ88Z0(车牌:蓝牌,检测时间:2024年8月23日15时25分23秒)双怠速法,登录的转速与实际不符,整个检测过程发动机转速异常;检测过程数据与OBD数据存在较大差异;未明确改变方法原因的环境违法问题。
2、2024年10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车辆检测收取费用情况和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核实你公司在机动车检验过程中存在鲁FQ88Z0(车牌:蓝牌,检测时间:2024年8月23日15时25分23秒)双怠速法,登录的转速与实际不符,整个检测过程发动机转速异常;检测过程数据与OBD数据存在较大差异;未明确改变方法原因的环境违法问题。
3、10月17日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和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常营业,检测设备正在使用的事实。
4、2024年10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机动车检验流程和检测方法、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核实你公司在机动车检验过程中存在鲁FQ88Z0(车牌:蓝牌,检测时间:2024年8月23日15时25分23秒)双怠速法,登录的转速与实际不符,整个检测过程发动机转速异常;检测过程数据与OBD数据存在较大差异;未明确改变方法原因的环境违法问题。
5、2024年10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核实你公司在机动车检验过程中存在鲁FQ88Z0(车牌:蓝牌,检测时间:2024年8月23日15时25分23秒)双怠速法,登录的转速与实际不符,整个检测过程发动机转速异常;检测过程数据与OBD数据存在较大差异;未明确改变方法原因的环境违法问题。
6、2024年10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永州市市监局联合市交警支队和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机动车检验过程中存在鲁FQ88Z0(车牌:蓝牌,检测时间:2024年8月23日15时25分23秒)双怠速法,登录的转速与实际不符,整个检测过程发动机转速异常;检测过程数据与OBD数据存在较大差异;未明确改变方法原因的环境违法问题。
7、10月25日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取证的事实。
8、2024年10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在机动车检验过程中存在鲁FQ88Z0(车牌:蓝牌,检测时间:2024年8月23日15时25分23秒)双怠速法,登录的转速与实际不符,整个检测过程发动机转速异常;检测过程数据与OBD数据存在较大差异;未明确改变方法原因的环境违法问题。
9、2024年11月5日《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全省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执法交叉检查组到你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机动车检验过程中擅自放宽检测方法,对车辆MKE563(蓝牌,检测时间2024年10月29日10时15分41秒)和湘M88836(黄牌,检测时间2024年10月8日14时55分29秒),本应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实际使用了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事实。
10、11月5日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对车辆MKE563(蓝牌,检测时间2024年10月29日10时15分41秒)和湘M88836(黄牌,检测时间2024年10月8日14时55分29秒)进行检测的事实。
11、2024年11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全省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执法交叉检查组到你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机动车检验过程中擅自放宽检测方法,对车辆MKE563(蓝牌,检测时间2024年10月29日10时15分41秒)和湘M88836(黄牌,检测时间2024年10月8日14时55分29秒),本应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实际使用了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事实。
12、被调查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检验资质认定书和检验员证、《生态环境局抽样取证记录》、《非产品样品抽样清单》、相关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及实时数据、交办函、校准证书及检定证书、《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检测费用收据等相关证据,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和检测收费情况。
13、专家鉴定意见1份,证明你公司主动申请生态损害赔偿,有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9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宁)告字﹝2024﹞33号)告知拟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2025年1月2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请求我局从轻处罚,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核,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准确,考虑到你公司主动申请生态损害赔偿,可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考虑到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对指出的环境违法问题和违规问题进行整改,召回相关车辆,重新出具检验报告。同时你公司主动申请进行生态损害赔偿,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减轻处罚情形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十二)第三方机构及违法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专用裁量表12-1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元整(¥1000元);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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