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60016/2025-01363 分 类:
-
发文机关:
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发文日期:2025-03-17 13:30 -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宁)字﹝2025﹞6号) - 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宁)字﹝2025﹞6号
宁远县仕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6MA4QABW57J
住 所: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文庙街道乐家村(石板塘北门洞)
法定代表人:何仕成
2024年9月23日,2024年度省级“双随机一公开”专家检查组到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机动车检验过程中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根据《2024年度省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交办函》要求,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取证,核实你公司在机动车检验过程中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车辆湘MEE856在2024年9月18日检测过程中,OBD诊断仪读取的车架号与实车不一致, 检验视频中该车检测时未将OBD诊断仪拿到车内,在临近的环保线上的湘MGD882在非本车检测时使用OBD诊断仪读取数据,不符合GB18285-2018《汽油车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中7.3.1:“对配置有OBD系统的在用汽车,在完成外观检验后,应连接OBD诊断仪进行OBD检查。在随后的污染物排放检验过程中,不可断开OBD诊断仪”要求。湘MEE856检测费用为420元;2.车辆湘M54683(蓝牌 2024年8月7日下午16点15分)、湘A6UW38(蓝牌 2024年8月19日下午14点26分)检验员在开始检测前,未在车辆散热器前方1米左右处放置强制冷却风机,而是将风机对正排气管位置,不符合GB 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案(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中B.2.3.1.2:“在车辆散热器前方1 m左右处放置强制冷却风机,以保证车辆在检测过程中发动机冷却系统能有效地工作”要求;0%检查和100%检查时,采样管已插入排气管中,不满足GB 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案(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B.5.2“每次检测前不透光烟度计应分别进行0%和100%不透光度检查。”的要求;视频还显示,检测中检验员打开存放分析仪的设备柜,不满足GB 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案(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B.3.5自动控制要求”。其中湘M54683收取检测费用680元,湘A6UW38收取检测费用500元,你公司对上述车辆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23日《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证明2024年度省级“双随机一公开”专家检查组到你公司进行检查的事实。
2、2024年11月5日《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证明全省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执法交叉检查组到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机动车检验过程中实施了①零气未按要求常态化接入;②湘M86189自由加速(过程数据显示3次自由加速操作不规范)未按照标准要求1秒钟踩到油门全开;③湘MZ7022取样管视频中未记录取出和插入的视频;④三条环检测线排气分析仪显示屏在未检测状态下显示油温为85.6摄氏度、87.9摄氏度、95.7摄氏度(在未检测状态下应无油温显示)等四项违规行为的事实。
3、2024年11月5日现场照片,证明全省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执法交叉检查组到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机动车检验过程中实施了①零气未按要求常态化接入;②湘M86189自由加速(过程数据显示3次自由加速操作不规范)未按照标准要求1秒钟踩到油门全开;③湘MZ7022取样管视频中未记录取出和插入的视频;④三条环检测线排气分析仪显示屏在未检测状态下显示油温为85.6摄氏度、87.9摄氏度、95.7摄氏度(在未检测状态下应无油温显示)等四项违规行为的事实。
4、2024年11月11日《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根据《机动车专项整治工作交叉执法案件线索交办函》要求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取证,核实你公司在机动车检验过程中实施了①零气未按要求常态化接入;②湘M86189自由加速(过程数据显示3次自由加速操作不规范)未按照标准要求1秒钟踩到油门全开;③湘MZ7022取样管视频中未记录取出和插入的视频;④三条环检测线排气分析仪显示屏在未检测状态下显示油温为85.6摄氏度、87.9摄氏度、95.7摄氏度(在未检测状态下应无油温显示)等四项违规行为的事实。
5、2024年11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执法人员根据《机动车专项整治工作交叉执法案件线索交办函》要求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取证,核实你公司在机动车检验过程中实施了①零气未按要求常态化接入;②湘M86189自由加速(过程数据显示3次自由加速操作不规范)未按照标准要求1秒钟踩到油门全开;③湘MZ7022取样管视频中未记录取出和插入的视频;④三条环检测线排气分析仪显示屏在未检测状态下显示油温为85.6摄氏度、87.9摄氏度、95.7摄氏度(在未检测状态下应无油温显示)等四项违规行为的事实。
6、2024年11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相关部门手续办理情况以及执法人员根据《机动车专项整治工作交叉执法案件线索交办函》要求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取证,核实你公司在机动车检验过程中实施了①零气未按要求常态化接入;②湘M86189自由加速(过程数据显示3次自由加速操作不规范)未按照标准要求1秒钟踩到油门全开;③湘MZ7022取样管视频中未记录取出和插入的视频;④三条环检测线排气分析仪显示屏在未检测状态下显示油温为85.6摄氏度、87.9摄氏度、95.7摄氏度(在未检测状态下应无油温显示)等四项违规行为的事实。
7、2024年11月28日《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根据《2024年度省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交办函》要求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取证,核实你公司在机动车检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
8、2024年11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根据《2024年度省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交办函》要求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取证,核实你公司在机动车检验过程中实施了①湘MEE856在2024年9月18日检测过程中,OBD诊断仪读取的车架号与实车不一致, 检验视频中该车检测时未将OBD诊断仪拿到车内,在临近的环保线上的湘MGD882在非本车检测时使用OBD诊断仪读取数据。湘MEE856检测费用为420元;②车辆湘M54683(蓝牌 2024年8月7日下午16点15分)、湘A6UW38(蓝牌 2024年8月19日下午14点26分)检验员在开始检测前,未在车辆散热器前方1米左右处放置强制冷却风机,而是将风机对正排气管位置,不符合GB 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案(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中B.2.3.1.2:“在车辆散热器前方1 m左右处放置强制冷却风机,以保证车辆在检测过程中发动机冷却系统能有效地工作”要求;0%检查和100%检查时,采样管已插入排气管中,不满足GB 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案(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B.5.2“每次检测前不透光烟度计应分别进行0%和100%不透光度检查。”的要求;视频还显示,检测中检验员打开存放分析仪的设备柜,不满足GB 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案(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B.3.5自动控制要求”的行为。其中湘M54683收取检测费用680元,湘A6UW38收取检测费用500元,你公司对上述车辆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事实。
9、2024年11月28日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根据《2024年度省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交办函》要求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取证,核实你公司在机动车检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
10、2024年11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相关部门手续办理情况以及执法人员根据《2024年度省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交办函》要求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取证,核实你公司在机动车检验过程中实施了①湘MEE856在2024年9月18日检测过程中,OBD诊断仪读取的车架号与实车不一致, 检验视频中该车检测时未将OBD诊断仪拿到车内,在临近的环保线上的湘MGD882在非本车检测时使用OBD诊断仪读取数据。湘MEE856检测费用为420元;②车辆湘M54683(蓝牌 2024年8月7日下午16点15分)、湘A6UW38(蓝牌 2024年8月19日下午14点26分)检验员在开始检测前,未在车辆散热器前方1米左右处放置强制冷却风机,而是将风机对正排气管位置,不符合GB 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案(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中B.2.3.1.2:“在车辆散热器前方1 m左右处放置强制冷却风机,以保证车辆在检测过程中发动机冷却系统能有效地工作”要求;0%检查和100%检查时,采样管已插入排气管中,不满足GB 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案(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B.5.2“每次检测前不透光烟度计应分别进行0%和100%不透光度检查。”的要求;视频还显示,检测中检验员打开存放分析仪的设备柜,不满足GB 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案(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B.3.5自动控制要求”的行为。其中湘M54683收取检测费用680元,湘A6UW38收取检测费用500元,你公司对上述车辆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事实。
11、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交办函》、涉嫌违法违规检测车辆《机动车检验报告》和检测费用收据、GB 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案(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检验视频、《整改报告》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案件来源、检测费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事实和整改情况。
12、专家鉴定意见1份,证明你公司主动申请生态损害赔偿,有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30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宁)告字﹝2024﹞38号)告知拟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2025年1月3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请求我局从轻处罚,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核,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准确,考虑到你公司主动申请生态损害赔偿,可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考虑到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对指出的环境违法问题和违规问题进行整改,召回相关车辆,重新出具检验报告。同时你公司主动申请进行生态损害赔偿,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减轻处罚情形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十二)第三方机构及违法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专用裁量表12-1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陆佰元整(¥1600元);
2、罚款人民币捌万柒仟伍佰元整(¥87500元)。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7日




湘公网安备:431126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