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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60016/2025-01356 分       类:
  • 发文机关: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发文日期:2025-04-24 12:44
  • 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宁)字〔2025〕8号)
  • 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宁)字〔2025〕8号)
  • 发布时间:2025-04-24 12:44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 作者:
  •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宁)字〔2025〕8号

宁远县达兴养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6MA4PUBGA48

宁远县舜陵街道和兴村

   经营者乐来成

    

    2025223日,根据宁远县12345政府热线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线索,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县农业农村局、舜陵街道办工作人员到位于宁远县舜陵街道和兴村的宁远县达兴养猪场开展现场调查核实,发现你养猪场在养殖过程中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养殖过程中将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通过罐车运输至离养猪场约30米田地中,影响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2025223《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养猪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养猪场正在从事养殖活动,在养殖过程中将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通过罐车运输至离养猪场约30米田地中的环境违法事实。

2、202522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养猪场的基本情况,在养殖过程中将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通过罐车运输至离养猪场约30米田地中的环境违法事实。

3、现场勘察平面图和现场照片,证明你养猪场的基本布局以及执法人员对你养猪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养猪场在养殖过程中将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通过罐车运输至离养猪场约30米田地中的环境违法事实。

4、2025228《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养猪场的基本情况、相关部门手续办理情况、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执法人员现场采样情况,以及你养猪场在养殖过程中将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通过罐车运输至离养猪场约30米田地中的环境违法事实。

5、20253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养猪场系受村里种粮大户的请求,将尚在沼气袋处理工艺环节的养殖废水抽送至附近的田地里排放,影响周边环境。

6、202537《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来源,引发的舆情以及你养猪场采取了措施进行了整改的事实。

7、202531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养猪场的基本情况、整改情况、村民意见以及2023年5月曾受到我局处罚的事实。

8、被调查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相关部门手续办理情况、环评登记表、信访投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证明你养猪场的基本信息、案件来源以及2023年6月8日曾受到我局行政处罚的事实

9、《永州市宁远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宁环令【2025】第003号)》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证明你养猪场采取了有效措施后,受污染的水井水质得到有效改善的事实。

养猪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5410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宁)告字20253告知拟对你养猪场实施行政处罚,并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养猪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视为你养猪场放弃提出陈述申请。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违法行为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被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曝光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第二款

对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审议后,在裁量表裁定的基准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罚款金额,但增加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重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和通用裁量表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猪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壹佰捌拾元整(¥15180元)

限于养猪场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养猪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4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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