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60016/2025-01361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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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发文日期:2025-03-17 13:27 -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宁)字﹝2025﹞4号) - 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宁)字﹝2025﹞4号
宁远县有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6****8020X6
住 所:宁远县东溪街道舜德社区舜帝北路
法定代表人:樊松辉
根据全省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执法交叉检查要求,2024年11月5日,全省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执法交叉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通过数据抽查移动源污染监管平台上面现场检测视频和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发现你公司在机动车检验过程中存在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1月10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取证,核实你公司在机动车检验过程中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轻型厢式货车湘MF2726于2024年10月31日在你公司加载减速检测过程中有明显可见烟度,该行为违反GB 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案(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中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但你公司在检测过程中对该车辆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你公司的行为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5日《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证明全省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执法交叉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的事实。
2、2024年11月5日现场照片,证明全省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执法交叉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对轻型厢式货车湘MF2726加载减速检测过程中有明显可见烟度,该行为违反GB 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案(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中8.2.2的规定,但你公司对该车辆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你公司该行为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事实。
3、2024年11月10日《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核实,发现你公司在对轻型厢式货车湘MF2726加载减速检测过程中有明显可见烟度,该行为违反GB 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案(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中8.2.2的规定,但你公司对该车辆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你公司该行为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事实。
4、2024年11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核实,发现你公司在对轻型厢式货车湘MF2726加载减速检测过程中有明显可见烟度,该行为违反GB 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案(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中8.2.2的规定,但你公司对该车辆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你公司该行为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事实。
5、2024年11月10日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核实,发现你公司在对轻型厢式货车湘MF2726加载减速检测过程中有明显可见烟度,该行为违反GB 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案(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中8.2.2的规定,但你公司对该车辆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你公司该行为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事实。
6、2024年11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交叉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以及后续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核实,发现你公司在对轻型厢式货车湘MF2726加载减速检测过程中有明显可见烟度,该行为违反GB 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案(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中8.2.2的规定,但你公司对该车辆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你公司该行为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事实。
7、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涉嫌违法违规检测车辆《机动车检验报告》和检测费用收据、检验视频、GB 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案(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检测费用和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事实。
8、专家鉴定意见1份,证明你公司主动申请生态损害赔偿,有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30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宁)告字﹝2024﹞36号)告知拟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2025年1月2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请求我局依法撤销《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宁)告字﹝2024﹞36号),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核,车辆湘MF2726在检测过程中有明显可见烟度,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基于上述事实,故对你公司提出的请求不予采纳,考虑到你公司主动申请生态损害赔偿,可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考虑到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对指出的环境违法问题和违规问题进行整改,召回相关车辆,重新出具检验报告。同时你公司主动申请进行生态损害赔偿,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减轻处罚情形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第十条(十二)第三方机构及违法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专用裁量表12-1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元整(¥500元);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