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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60016/2025-01358 分       类:
  • 发文机关: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发文日期:2025-04-24 12:49
  • 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宁)字〔2025〕10号)
  • 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宁)字〔2025〕10号)
  • 发布时间:2025-04-24 12:49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 作者:
  •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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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宁)字〔2025〕10号

宁远县农聚福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6****1WD399

  住 宁远县中和镇慕投村

   法定代表人蒋友德

2025310日,接群众信访投诉,我局执法人员联合中和镇政府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在养殖过程中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养殖粪污未经处理,通过黑色管道将养殖粪污抽排至公司外围的牧草种植园及周边村户的田地中,影响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10日《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我局执法人员联合中和镇政府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进行养殖,存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养殖粪污未经处理,通过黑色管道将养殖粪污抽排至公司外围的牧草种植园及周边村户的田地中的环境违法事实。

2、2025年3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粪污处理流程以及我局执法人员联合中和镇政府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进行养殖,存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养殖粪污未经处理,通过黑色管道将养殖粪污抽排至公司外围的牧草种植园及周边村户的田地中的环境违法事实。

3、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我局执法人员联合中和镇政府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进行养殖,存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养殖粪污未经处理,通过黑色管道将养殖粪污抽排至公司外围的牧草种植园及周边村户的田地中的环境违法事实。

4、2025年3月10日、3月11日、3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共3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相关部门手续办理情况、污防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存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养殖粪污未经处理,通过黑色管道将养殖粪污抽排至公司外围的牧草种植园及周边村户的田地中的环境违法事实。

5、2025年3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整改照片,证明你公司已对沉积在牧草园及农田内的养殖粪污进行了清理,使用石灰对牧草种植园进行消毒,农田已翻耕到位的事实。

6、公司法人代表及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承诺制审批表、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

7、《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已对沉积在牧草园及农田内的养殖粪污进行了清理,使用石灰对牧草种植园进行消毒,农田已翻耕到位的事实。

8、2022年《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你公司2022年曾受过我局行政处罚的事实。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5410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宁)告字20255告知拟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并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提出陈述申请。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通用裁量表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仟叁佰伍拾元整(¥5350元)

限于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4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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