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60016/2025-01357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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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发文日期:2025-04-24 12:47 -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宁)字〔2025〕9号) - 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宁)字〔2025〕9号
宁远县福康种养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6****YMJ3E
住 所:宁远县冷水镇隔江村
经营者:黄平付
2025年2月27日,根据宁远县12345政府热线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线索,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冷水镇政府工作人员到位于宁远县冷水镇隔江村的宁远县福康种养园开展现场调查核实,发现你种养园在养殖过程中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自行建设的发酵床未按要求正常使用;2、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通过抽污泵连接软管将尚在集粪池内的养殖废弃物抽送至附近林地、田地里,影响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2月27日《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种养园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种养园在养殖过程中存在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通过抽污泵连接软管将尚在集粪池内的养殖废弃物抽送至附近林地、田地里的环境违法事实。
2、2025年2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种养园的基本情况,养殖过程中存在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通过抽污泵连接软管将尚在集粪池内的养殖废弃物抽送至附近林地、田地里的环境违法事实。
3、《现场勘察平面图》和现场照片,证明你种养园的基本情况、现场布局、在养殖过程中存在自行建设的发酵床未按要求正常使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通过抽污泵连接软管将尚在集粪池内的养殖废弃物抽送至附近林地、田地里的环境违法事实。
4、2025年2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种养园的基本情况、相关部门手续办理情况、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养殖过程中存在自行建设的发酵床未按要求正常使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通过抽污泵连接软管将尚在集粪池内的养殖废弃物抽送至附近林地、田地里的环境违法事实及你种养园采取了应急措施的事实。
5、2025年3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种养园在养殖过程中存在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通过抽污泵连接软管将尚在集粪池内的养殖废弃物抽送至附近林地、田地里的环境违法事实。
6、2025年3月5日《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证明你种养园已对林地沉积的养殖废弃物进行清运,对农田沉积的养殖废水进行回抽处理并对田地的土壤翻整处理的事实。
7、2025年3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种养园在养殖过程中存在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通过抽污泵连接软管将尚在集粪池内的养殖废弃物抽送至附近林地、田地里的环境违法事实和事情发生后采取了相关措施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了处理的事实。
8、2025年4月2日《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种养园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你种养园处于未养殖状态,排放至林地、农田内的养殖废弃物已全部清运,田地也进行了翻整的事实。
9、被调查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相关部门手续办理情况、环评登记表、承诺书、信访投诉等材料,证明你种养园的基本信息和案件来源。
10、《关于宁远县福康种养园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汇报》和整改后的照片,证明你种养园已对林地沉积的养殖废弃物进行清运,对农田沉积的养殖废水进行回抽处理并对田地的土壤翻整处理的事实。
你种养园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和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9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宁)告字﹝2025﹞4号)告知拟对你种养园实施行政处罚,并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种养园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视为你种养园放弃提出陈述申请。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和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违法行为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被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曝光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第二款:“对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审议后,在裁量表裁定的基准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罚款金额,但增加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重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和通用裁量表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种养园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你种养园自行建设的发酵床未按要求正常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玖拾元整(¥5190元);
2、对你种养园养殖废弃物未经完全处理外排至田地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陆佰玖拾元整(¥12690元);
上述两项环境违法行为合计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捌佰捌拾元整(¥17880元)。
限于你种养园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种养园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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