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
销号的公示
湖南省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指出了“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监管力度不够,综合协调职能有待加强。”的问题,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有关事项的工作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函(湘环督办函〔2023〕70号)文件要求,我县对该问题进行了整改,达到整改销号标准,现对销号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2025年4月14至2025年4月18日),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该销号问题予以监督,如有异议在公示期内向我局反映。
受理电话: 0746—7222055(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附件:宁远县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销号的公示
附件 关于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指出 问题整改销号的公示 反馈问题 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监管力度不够,综合协调职能有待加强。 整改目标 发挥执法对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支撑保障作用,时刻保持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坚持零容忍、零懈怠、零缺位,严惩重罚违法犯罪行为。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形成齐抓共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整改时限 2025年4月30日 整改措施 (一)强化环境监管法治化。通过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许可制度、辐射许可制度、固废许可制度、环保信用评价制度等,实现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全力推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不断织密织牢生态保护“法治网”,以法治力量保护生态环境。(二)严格环境执法保安全。坚持“打”字开路,“严”字开头,敢于动真碰硬,敢于直面问题。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全链条监管执法,进一步完善举报奖励制度,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自动监控数据造假、涉重金属污染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发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保障环境安全。(三)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深入落实执法正面清单和免罚轻罚制度。给予企业适度的容错改正空间。着力创新非现场监管方法,实施差异化监管,减少对企业现场检查频次。在执法过程中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送法入企,督促企业落实治污主体责任和守法经营责任,守住生态环境安全底线红线。(四)强化部门综合协调。进一步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协调督促县直相关部门履行生态环境职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各项任务,完成生态环境保护各项目标。 整改完成情况 (一)环境监管法治化。2024年,我县严格落实正面清单,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共受理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40起,审批项目22个,预审项目3个。新申请发放排污许可证2本,重新申请1家,变更5家次。竣工环保验收项目10个,同时及时公开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公示公开率达100%。全面落实辐射许可制度,办理许可证10起。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全年转移工业危险废物542.97吨、废矿物油106.62吨、医疗废物360.614吨。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0件,完成10件。(二)环境执法严格保安全。2024年,出动执法人员658人次,车辆180台次,共办理生态环境案件32宗,其中行政处罚案件26宗,相应处罚金额102.69万元。“五类案件”6宗,包括查封扣押案件3宗、行政移送2宗,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移送1宗。进一步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办理有奖举报1件。全面开展“两打”专项行动,查处宁远县鲤溪红页岩环保砖厂内涉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刑事案。加强部门联合执法,与高新区、应急管理等部门联合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已有10家企业完成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环境信息披露率100%。开展VOCs和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完成1家VOCs治理、2家工业炉窑治理。(三)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有力落实。加强帮扶指导,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守法经营责任,坚持“宽严相济”,给予企业适度的容错改正空间。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减轻或从轻处罚。今年以来免罚企业5家,从轻处罚2家,免罚轻罚金额41.6904万元。加强法制宣传,组织企业负责人培训80人次。(四)部门综合协调能力强化。完善协调机制,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定期召开调度会,部署推进全县生态环境环境重点工作任务。制定下发了《宁远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厘清了各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落实了环境保护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2024年,我县空气质量持续达到二级标准,曹家滩国控断面以及仁和坝等5个省控断面水质类别均达到Ⅱ类及以上标准,其中水市水库达到Ⅰ类标准,水质优良比例100%,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全省第7,土壤环境安全稳定,全年未发生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故。圆满完成94项污染防治攻坚战省定“夏季攻势”及各项目标任务。 目前,该问题已按要求完成了整改,达到整改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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