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60016/2021-01039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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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发文日期:2021-02-05 10:55 - 名称: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宁)字﹝2021﹞1号 - 文号: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宁)字﹝2021﹞1号
宁远县富硕石料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6MA4L4A3R2R
经营场所:宁远县天堂镇天堂村
法定代表人:蒋硕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环境监察人员于 2020 年2月28日对你公司石料加工场进行监察时,发现你公司从事石料生产加工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未采取密封、覆盖措施,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污染周边环境。
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生产及排污照片、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八条之规定。
2020年2月28日,宁远分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环责改﹝2020﹞100号),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 2021 年 1月20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宁)告字﹝2021﹞1号)告知你公司拟对你公司进行处罚的事实,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限于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永州梅湾路支行
户 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4300 1510 0710 5818 8888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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