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60016/2024-00215 分 类:
-
发文机关:
宁远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25-03-18 11:08 - 名称:
宁远县不动产登记“全省通办、跨省通办”事项清单和通办方式 - 文号:
帮办员:廖超(电话15200991000)、张知豪(电话13874644545)(经本人同意公开)
办理网址https://bdcyc.mnr.gov.cn/(全国不动产登记网上“一窗办事”平台)
办理网址https://portal.hunanbdc.cn/home(湖南省不动产登记网上“一窗办事”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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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询和核验操作步骤
1我要查询

2行政区域选择


3选择查询或者核验入口

3.1证书真伪、基本信息、限制信息核验

3.2进度查询

二、办理业务步骤
1办理业务入口

2选择业务类型

3选择业务后,再选在线办理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个人间存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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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个人间存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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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宁远县湘妃大道(宁远县委党校大院内)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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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 |
双方当事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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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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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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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或官网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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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不收原件、复印件),[共享件或提交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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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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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房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出资的,提交出资协议;拍卖的,提交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或者拍卖裁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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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国有企业转让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的审批文件(原件);(2)属于未成年人财产的需提供未成年人财产处分承诺书(原件)。(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5)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依法需要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土地补偿金、缴纳税费的,提交相关缴纳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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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户室面积对照表、宗地图(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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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共享件或提交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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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规程》规定的其它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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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小微企业、工业类项目等符合免收政策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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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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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增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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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商品房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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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宁远县湘妃大道(宁远县委党校大院内)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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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 |
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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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a) 买卖、互换、赠与、作价出资(入股)、拍卖的。 b) 继承或者受遗赠的。 c)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d) 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e)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f)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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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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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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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或官网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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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不收原件、复印件),[共享件或提交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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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是期房的需提交期房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证明)及期房档案资料(原件)(如有抵押贷款,内含抵押预告登记资料),是现房的需提交现房房屋合同备案证明(原件),银行按揭(抵押)的还需提供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不动产抵押授权委托书、抵押权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等(核原件,不收原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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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物业维修基金缴交证明(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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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商品房栋证); (2)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户室面积对照表、宗地图(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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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规程》规定的其它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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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开发商通过线上平台办理商品房期房和现房分户转移的,提交的为电子件,不需提交现房房屋合同备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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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小微企业、工业类项目等符合免收政策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按转移、抵押登记相关收费要求分别收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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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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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自然人房屋门牌地址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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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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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宁远县湘妃大道(宁远县委党校大院内)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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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 |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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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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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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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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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或官网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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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不收原件、复印件),[共享件或提交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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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宗地图(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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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证明材料,已共享的免提交(根据以下情形分别提供):(1)权利人名称或者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号码等变化的:自然人需提供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权利人姓名或者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材料;单位的需提供能够证实其权利人名称发生变更的材料(原件);(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权籍审查表、实地查看表、宗地图,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符合规划的材料和房屋竣工的材料;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它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3)用途或容积率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定。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原件);(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5)土地权利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等处置文件;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 机关出具的证实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文件(原件);(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文件或者补 充合同等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原件);(7)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依法须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供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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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规程》规定的其它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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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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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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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身份信息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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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商品房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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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宁远县湘妃大道(宁远县委党校大院内)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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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 |
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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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a) 买卖、互换、赠与、作价出资(入股)、拍卖的。 b) 继承或者受遗赠的。 c)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d) 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e)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f)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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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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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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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或官网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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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不收原件、复印件),[共享件或提交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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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是期房的需提交期房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证明)及期房档案资料(原件)(如有抵押贷款,内含抵押预告登记资料),是现房的需提交现房房屋合同备案证明(原件),银行按揭(抵押)的还需提供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不动产抵押授权委托书、抵押权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等(核原件,不收原件、复印件); |
|
|
4 |
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物业维修基金缴交证明(原件) |
|
|
5 |
(1)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商品房栋证); (2)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户室面积对照表、宗地图(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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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规程》规定的其它材料 |
|
|
注:开发商通过线上平台办理商品房期房和现房分户转移的,提交的为电子件,不需提交现房房屋合同备案证明。 |
||
|
收费依据及标准: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小微企业、工业类项目等符合免收政策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按转移、抵押登记相关收费要求分别收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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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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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抵押权首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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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
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房地合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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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宁远县湘妃大道(宁远县委党校大院内)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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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 |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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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适用情形包括: a)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 当事人可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b)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不动产担保的, 当事人可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c) 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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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规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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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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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或官网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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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不收原件、复印件),[共享件或提交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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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不动产登记信息表 [共享件或提交件],属于未成年人财产的需提供未成年人财产处分承诺书(原件)。 |
|
|
4 |
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线上办理不收取第4项资料,改为“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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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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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1)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未从银行发起抵押的,还需提供“宁远县商品房户室抵押状态确认表”;(2)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的,还应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
|
|
7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规程》规定的其它材料 |
|
|
注:线上业务提交资料均为电子件。金融机构在“不动产智慧抵押登记平台”和“湖南省不动产一窗办事平台”申请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时,系统会自动生成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以及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副表。 |
||
|
收费依据及标准: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小微企业、工业类项目等符合免收政策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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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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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抵押权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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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
抵押权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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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宁远县湘妃大道(宁远县委党校大院内)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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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 |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因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化申请主体的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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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 a) 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b) 不动产坐落发生变化的; c) 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d)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e) 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f) 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 g) 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h)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的; i) 不动产发生转移导致抵押人发生变化的; j) 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发生变化的; k)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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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规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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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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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或官网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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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不收原件、复印件),[共享件或提交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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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动产登记信息表、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照或申请人提供) [共享件或提交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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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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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共享获取或申请人提供):(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3)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
|
|
6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规程》规定的其它材料 |
|
|
注:线上业务提交资料均为电子件。金融机构在“不动产智慧抵押登记平台”和“湖南省不动产一窗办事平台”申请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时,系统会自动生成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以及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副表。 |
||
|
收费依据及标准: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
||
|
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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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抵押权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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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
抵押权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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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宁远县湘妃大道(宁远县委党校大院内)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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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 |
抵押人、抵押权人或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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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注销登记: 1.主债权消灭的; 2.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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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规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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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收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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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或官网下载) |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不收原件、复印件),[共享件或提交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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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不动产登记证明(共享获取或申请人提供),2023年8月之后均为电子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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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共享获取或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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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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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规程》规定的其它材料 |
|
|
注:线上业务提交资料均为电子件。金融机构在“不动产智慧抵押登记平台”和“湖南省不动产一窗办事平台”申请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时,系统会自动生成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以及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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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及标准: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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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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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合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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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合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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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宁远县湘妃大道(宁远县委党校大院内)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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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 |
预告权利人和义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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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a) 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b) 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c)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d) 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 e)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规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
|
一、收件材料 |
||
|
1 |
宁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或官网下载) |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不收原件、复印件),[共享件或提交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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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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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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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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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规程》规定的其它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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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线上办理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合并业务均采纳电子原生件,不收取纸质材料。2.土地有抵押的,土地抵押权人出具知晓并同意办理预告登记、预告预抵合并登记房地首次登记及转移登记的书面意见。 |
||
|
收费依据及标准: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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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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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预购商品房注销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注销预告登记合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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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
预购商品房注销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注销预告登记合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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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宁远县湘妃大道(宁远县委党校大院内)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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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 |
注销预告权利人和义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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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注销预告登记: a) 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注销的; b) 不动产买卖、抵押注销的; c)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注销的; d) 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注销的; e)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规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
|
一、收件材料 |
||
|
1 |
宁远县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或官网下载) |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不收原件、复印件),[共享件或提交件] |
|
|
3 |
债权消灭的材料; |
|
|
4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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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规程》规定的其它材料 |
|
|
注:1.线上办理的预购商品房注销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注销预告登记合并业务均采纳电子原生件,不收取纸质材料。2.土地有抵押的,土地抵押权人出具知晓并同意办理注销预告登记、注销预告预抵合并登记房地首次登记及转移登记的书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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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及标准: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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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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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查询登记(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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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
查询登记(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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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宁远县湘妃大道(宁远县委党校大院内)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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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 |
(1)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全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2)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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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买卖、租赁、抵押、诉讼、仲裁不动产意向的人,国家机关,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等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委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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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规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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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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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利害关系的材料(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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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委托查询的,应当提交公证书或授权委托书和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核原件,不收原件、复印件);[共享件或提交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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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规程》规定的其它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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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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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实时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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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查询登记(司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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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
查询登记(司法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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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宁远县湘妃大道(宁远县委党校大院内)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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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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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买卖、租赁、抵押、诉讼、仲裁不动产意向的人,国家机关,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等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委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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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规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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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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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监察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它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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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人民法院查询的,提交查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询的,提交查询函;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查询的,提交协助查询的有关文件(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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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规程》规定的其它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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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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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实时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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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公网安备:431126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