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23〕8号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远县九嶷水库建设征地移民
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宁远县九嶷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6日
宁远县九嶷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九嶷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工作,保证工程顺利开展,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远县征地补偿标准及全县征地补偿片区划分的通知》(宁政发〔2021〕16号)、《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远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20〕1号)、《宁远县九嶷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22〕25号)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九嶷水库是一座以小(一)型水库立项、设计建设,以灌溉、城乡供水和泠江河生态补水为主,兼顾防洪、发电、旅游等综合利用的水库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远县九嶷水库工程淹没区、淹没影响区和枢纽工程建设区(以下简称“三区”)范围内的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第四条 移民安置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确保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
第五条 移民安置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和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六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宁远县城乡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县政府领导协调九嶷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县水利局、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负责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九疑山瑶族乡人民政府是九嶷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移民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
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22〕25号)规定,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移民安置工作;参与移民安置工作的项目法人、设计、监督评估等有关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 移民人口认定
第七条 本工程移民安置人口为搬迁安置人口。
搬迁安置人口为居住在九嶷水库淹没影响区或工程建设影响范围内需要重新建房或解决居住条件的人口。
移民搬迁安置人口及户数以实物调查、公示、复核登记的人口为基础,严格按照《宁远县九嶷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中关于人口调查的结果予以确定。移民人口认定以《宁远县九嶷水库建设工程移民人口及农村移民户界定办法》为依据。
第三章 补偿补助
第八条 实物指标和移民户数以《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九嶷水库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宁政函〔2023〕28号,以下筒称“禁建通告”),发布之日为基准日。
第九条 实物指标由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研究总院与县、乡、村、组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以联合调查组、移民户主(或家庭成员)或权属单位共同签字认定,并经公示复核后的结果为准。“禁建通告”发布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项目不予补偿。
第十条 补偿补助标准
(一)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土地征收。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和《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远县征地补偿标准及全县征地补偿片区划分的通知》(宁政发〔2021〕16号)规定的标准进行征收补偿。
(二)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地面青苗、零星果树、花卉苗木;水产、水利、农副业设施;坟墓及其他民俗设施、移民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根据《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远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20〕1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三)建房困难户补助费。参照《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户口在库区和工程建设区且在库区和工程建设区以外没有住房、人均住房补偿费未达到 25㎡砖混结构住房补偿标准的农村移民,按人均 25 ㎡砖混结构住房补偿标准(26250元)补足。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十一条 移民安置分为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生产安置可采取长效实物补偿安置或一次性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 移民搬迁安置有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两种方式,本工程通过充分征求移民意见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三条 移民安置点的建设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安置”的要求,高起点、高标准长远规划移民新村。安置房由安置移民根据规划设计自主建设、统一外墙装修风格。
第十四条 移民安置以户为单位,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22〕25号)精神,原则上采取长效实物补偿安置、自谋出路货币补偿安置、投靠亲属赡(抚、扶)养安置等三种安置方式中的其中一种进行安置。
第十五条 长效实物补偿安置是指移民户自愿选择在政府统一规划的集中安置点建房集中居住或按村民建房标准自行联系宅基地建房,不再要求安排生产用地,根据核定的年亩产稻谷重量,按照淹没耕地面积计算出稻谷实物,补偿给移民的安置方式。水田和旱地可以采取长效实物补偿安置方式,林地等其它土地可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一)集中安置标准
宅基地安置标准:1至2人户配置60平方米宅基地;3至5人户配置125平方米宅基地;6人以上(含6人)户配置180平方米宅基地。移民户宅基地配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一户一宅”相关规定。
生产安置标准:集中安置的移民,采用长效实物补偿生产安置方式。长效实物补偿的标准为水田(旱地折算系数为0.8)每亩每年500公斤稻谷、旱地每亩每年400公斤稻谷。长效实物补偿发放标准的计算依据是淹没法定承包耕地。
(二)分散安置标准
生活补偿标准:移民调剂宅基地等生活资料的费用一次性补偿到移民;移民户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费,按照补助标准一次性补偿到位。
生产补偿标准:按安置标准采用长效实物补偿方式进行生产安置。
实行长效实物补偿安置移民的淹没个人财产补偿费、沼气池补助费、搬迁运输补助费、坟墓补偿费、建房困难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按标准补偿给移民。
在规划的集中安置点安置移民的基础设施补助费拨付给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用于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发给移民个人。
(三)安置方式
长效实物移民安置方式实行项目法人负担、县政府兜底的方式(即在项目法人正常运行期间,由项目法人负担,如项目法人无法正常运行或倒闭,由县政府兜底负担)。每年8月底前,由县水利局、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根据九嶷水库移民安置调查确认的淹没耕地数量和当年国家发布的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保护价,计算出实物补偿金额,项目法人根据实物补偿金额一次性拨付到县财政;每年10月底前,由县水利局、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配合县财政部门按到户名册,采取银行“一卡通”形式将实物折币补偿资金直接发放给移民户。长效实物补偿期限以水库运行期为准。若水库不再运行,由水库业主负责复垦被淹没土地,移交给移民耕种,实物补偿同时废止。
(四)审批程序
实行长效实物补偿安置移民以户为单位向九疑山瑶族乡人民政府写出书面申请,移民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九疑山瑶族乡人民政府对申请进行逐级审核,县水利局、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进行审定,移民以户为单位与九疑山瑶族乡人民政府签订实物补偿协议,协议一式四份,协议签订方和县水利局、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自谋出路货币补偿安置是指移民生产门路和生活出路已落实,不需要政府解决生产、生活安置用地,自行安排生活出路,对其实行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
(一)安置条件
移民库区外的私有房产(提供不动产证,无法提供不动产证需村委会出具证明)能保障家庭成员的居住,正在从事的服务业、运输业、建筑业等二、三产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能提供缴纳管理费或税收的票据,其生产经营收入能满足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二)安置标准
生产补偿标准:移民户的生产安置费等调剂生产生活资料的费用一次性补偿到移民户。
生活补偿标准:移民户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宅基地补偿费,按标准一次性补偿到移民户。
(三)补偿补助费发放
淹没影响的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坟墓补偿费、基础设施补偿费、生产安置费、搬迁运输补助费等,按规定直接兑付给移民。
(四)办理程序
符合自谋出路货币补偿安置的移民,以户为单位写出书面申请,并附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移民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九疑山瑶族乡人民政府对申请进行逐级审核,县水利局、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进行审定。
符合条件的移民户与九疑山瑶族乡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一式四份,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协议签订方和县水利局、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投靠亲属赡(抚、扶)养安置是指移民自愿放弃生产、生活安置用地,投靠直系亲属或配偶供养的安置方式。
(一)安置条件
移民的直系亲属或配偶在军队、机关、事业或国有大中型企业等单位有固定工作(不含临时工,军队要符合随军条件),其稳定收入能满足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有投靠亲属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职业和收入证明、有公证机关出具的投靠亲属接受移民的书面承诺、有供移民永久性居住的私有房产。
(二)安置标准
生产补偿标准:移民户的生产安置费等调剂生产生活资料的费用一次性补偿到移民户。
生活补偿标准:移民户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宅基地补偿费,按标准一次性补偿到移民户。
(三)补偿补助费发放
淹没影响的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坟墓补偿费、基础设施补偿费、生产安置费、搬迁运输补助费等,按规定直接兑付给移民。
(四)办理程序
投靠的移民向九疑山瑶族乡人民政府写出书面申请,不能自写申请的人员,可由直系亲属或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出具与投靠亲属关系的相应证件或证明,并附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移民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九疑山瑶族乡人民政府对申请进行逐级审核,县水利局、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进行审定。
投靠人员与九疑山瑶族乡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一式四份,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协议签订方和县水利局、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各执一份。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移民安置协议签订
九嶷水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九疑山瑶族乡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包干协议。县人民政府与九疑山瑶族乡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责任书。九疑山瑶族乡人民政府与移民户签订移民搬迁安置协议,并根据不同安置去向、方式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移民生产安置协议。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年度计划管理
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后,县人民政府与项目法人充分协商,组织编制并下达九嶷水库移民安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 移民安置进度管理
项目法人会同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统筹协调好工程建设进度和移民工作进度,优先实施移民安置,做到移民安置进度适度超前于工程建设进度。县人民政府制定并落实移民安置进度管理措施,切实抓好移民政策宣传,采取联村帮户等方式,夯实移民工作的群众基础。对移民集中安置点建设等节点性、关键性工作、控制性重点专项设施尽早谋划、尽早开工,保证移民安置实施进度满足工程建设总体要求。
第二十一条 移民安置项目管理
移民安置项目实施前,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将移民安置方案和补偿补助标准等在有关村、组张榜公布,并发布搬迁安置公告。移民工程项目实施按有关规定严格实行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决算审计制、竣工验收制等。移民安置实施阶段,县人民政府提高标准、扩大规模引起投资增加的移民安置项目,须落实其超规划概算投资来源后,方可调整项目规划并组织实施。移民安置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工程结算,不得交付使用。专项设施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及时交付给九疑山瑶族乡人民政府或相关村管理,九疑山瑶族乡人民政府或相关村须及时纳入管理范围。
第二十二条 移民安置资金管理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统称淹没补偿费)由项目法人根据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和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到县财政移民安置专户。淹没补偿费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付,不得用于与移民安置无关的项目。淹没补偿费不得经由指挥部、协调办等临时性机构转拨、核算;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移民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
第六章 移民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九嶷水库移民享有以下基本权益:
(一)依据本办法获得补偿和安置。
(二)农村移民自户籍迁入安置地之日起,享受安置地村民同等待遇。
(三)外迁安置移民由迁入地乡镇派出所负责户籍变更登记。
(四)参加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享受低保的移民,由县政府相关部门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五)对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未生育二孩的独生子女家庭,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宅基地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
(六)被征地移民的征地、移民补偿收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为移民办理耕地、山林、房产确权发证手续,并在子女就学、就业等方面提供帮助。
第二十四条 九嶷水库移民应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积极支持国家水利水电事业的建设。
(二)在水库淹没区和工程占地的范围公布后,不得擅自在淹没线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除因出生、婚姻、工作调动、部队转业退伍、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以及刑满释放等依法迁入的人口外,不得迁入其它人口。
(三)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在得到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费后,不得拖延搬迁或拒绝搬迁,不得阻碍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已安置的移民,不得要求返迁或再次补偿、补助,不得干扰其他移民搬迁。
(四)移民户迁往安置地后,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遵守当地村规民约,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克服“等、靠、要”思想,努力发展生产,尽早恢复原有生产生活水平。
(五)移民在安置过程中的搬迁建房和各项生产开发活动及基本建设均应注意加强安置区环境的保护,坚持资源开发、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