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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远县九嶷水库建设工程移民人口及农村移民户界定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05-09 15:57
  • 来源: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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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办发〔20239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远县九嶷水库建设工程移民

人口及农村移民户界定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宁远县九嶷水库建设工程移民人口及农村移民户界定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56


宁远县九嶷水库建设工程移民人口及

农村移民户界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远县九嶷水库建设工程移民安置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移民合法权利,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SL442-2009)和《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九嶷水库工程淹没区和枢纽工程施工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宁政函〔202328号,以下筒称“禁建通告”),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九嶷水库建设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九嶷水库建设工程淹没区、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以下简称“三区”)移民人口及农村移民户的界定。

第三条本工程移民人口为搬迁安置人口。

第四条宁远县人民政府公布的移民搬迁截止日期为九嶷水库移民人口及农村移民户确认的截止时间。

第五条移民人口及农村移民户界定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逐级审核、确认的原则。

第二章   搬迁安置人口界定办法

第六条搬迁安置人口是指由于九嶷水库工程淹没影响或工程建设影响需要重新建房或解决居住条件的人口。

第七条搬迁安置人口的确认以实物调查、公示、复核登记的人口为基础。

(一)“禁建通告”发布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搬迁安置人口:

1.在“三区”内有户口、有住房的人口(出具户口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2.在“三区”有户口、有耕林地承包经营权且在“三区”内外均无住房的农业人口(出具户口簿、耕林地承包经营权证,并查实“三区”内外均无住房)

3.上述家庭中新出生的未上户人口(出生医学证明为依据),在“三区”办理入户手续后(出具户口簿),登记为搬迁安置人口。

4.“三区”户口临时转出的在校中小学生、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学生(出具户口簿、户口转移证明和学生证)、现服役军人(不含军官和文职人员)、正在服刑的人员(出具人民法院判决书)

5.户口不在“三区”,但在“三区”内有房产并在“三区”生产生活的人口(出具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结婚证)

6.以“带资入户”方式农转非户口迁出“三区”,但在“三区”内有房产、有承包耕林地的人口(出具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明、耕林地承包经营权和农转非手续)

(二)“禁建通告”发布后至县人民政府公布的移民搬迁截止日期前,凡新增并落户于“三区”、且在“三区”有固定房屋住所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认为搬迁安置人口:

1.因婚嫁、入赘(出具结婚证)和离婚将户口迁入“三区”(出具户口簿)且在“三区”常住的人口;离异再婚家庭中(出具结婚证、离婚证或司法部门的判决书、调解协议书)随父(或母)迁入(出具户口簿)且常住“三区”的未成年子女(至迁入之日未满18周岁),虽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出具学生证)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出具残疾证)子女。

2.“三区”新出生并办理了户口登记的人口(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临界时间出生来不及上户人口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依法收养并办理了户口登记的人口(出具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收养证、户口簿)

3.户口迁回“三区”且在“三区”常住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出具户口簿、报到证、毕业证 )、退伍军人(出具户口簿、退伍证明 )已回原籍从事生产的人员;国家公务员、企事业单位以及乡镇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失业职工在单位或“三区”外无房产、户籍已迁入“三区”且有合法房产的常住人口(出具房屋产权证明)。

(三)移民人口确认截止之日前(移民搬迁公告截止日期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确认为搬迁安置人口,已登记的予以剔除:

1.在“三区”内有户口、无房屋、无耕林地承包经营权,但在“三区”外有住房或承包耕林地的农业人口;在淹没村内有户口、无房屋且无租住地的空挂户。

2.“禁建通告”发布后,结婚但户口未迁入“三区”的人口、新出生未登记入户且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口。

3.“三区”死亡的人口。

4.在“三区”无户口、无房屋、租借他人房屋居住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口。

5.杂房和附属设施在“三区”、住房不在“三区”内的人口。

6.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户口应迁未迁的人口。

7.部队现服役军人中的军官和文职人员。

8.户口在“三区”内,但在“三区”外或淹没线上有房产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下岗失业人员。

第八条在“三区”内有两处以上(含有两处)房产的,搬迁安置人口不重复登记;“三区”内外或淹没线上下均有房产的,以实物指标调查时登记确认的实际居住地为依据,居住在“三区”外或淹没线以上的不予登记。

第三章农村移民分合户办法

第九条农村移民户的界定以实物调查、公示、确认的移民户为基础。

第十条“三区”内需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户,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合户:

(一)农村移民户中的多子女家庭,在移民户界定截止之日前其子女已婚(凭结婚证)、结婚对象户口已迁入“三区” (凭户口簿)的,可以分户。

(二)农村移民户中夫妻双方分户,在实物指标调查时登记在同一村组单独立户的,将其合并为一户;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后夫妻离婚,在同一村组分别立户且在同一栋房屋居住,移民户界定截止之日前双方均未再婚并未同居生活的,确认分户结果。

(三)农村移民户中夫妻与其未婚子女分户登记的,移民户界定截止之日前其子女仍未登记结婚或已登记结婚但其结婚对象户口未迁入“三区”的,将其合并为一户。

(四)农村移民户中已婚、但其户口未迁出“三区”且随其直系亲属在“三区”居住的独立人户,应与其直系亲属合并为一户。

(五)农村移民户中子女全部已婚分户的,其父母应与在同一村组居住的一个子女合并为一户。

第四章移民人口及农村移民户界定工作责任和程序

第十一条在县水利局的指导下,项目法人、规划设计单位和移民综合监理机构联合成立指导协调组,指导九疑山瑶族乡开展移民人口及农村移民户界定工作。九疑山瑶族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核实移民人口及农村移民户的第一责任人,九疑山瑶族乡派出所是九嶷水库移民人口入户、分户的直接责任人。九疑山瑶族乡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和移民搬迁的范围、时间,组织开展移民人口及农村移民户的核实工作。

第十二条九疑山瑶族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移民工作队员、村、组干部对移民人口进行审核,村民小组、村委会、九疑山瑶族乡人民政府分别签署意见,县水利局会同项目法人、规划设计单位和移民综合监理机构对移民人口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农村移民分户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件(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司法调解书或判决书、出生医学证明等)的原件和复印件,九疑山瑶族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移民工作队员、村、组干部进行审核,村民小组、村委会、九疑山瑶族乡人民政府分别签署意见,县水利局会同项目法人、规划设计单位和移民综合监理机构对农村移民分户情况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九疑山瑶族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移民工作队员、村、组干部对农村移民合户进行审核,村民小组、村委会、九疑山瑶族乡人民政府分别签署意见,县水利局会同项目法人、规划设计单位和移民综合监理机构对农村移民合户情况进行审定。

第十五条移民人口及农村移民户界定工作要严格执行政策,严格操作程序。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行为,一经核实,将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5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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