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支持高新区实体经济发展,降低企业投资成本,激励企业发展信心,推动项目高质量发展。
二、出台依据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函》(湘财综函〔2017〕20号)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远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十一条政策措施>》(宁政办发〔2022〕2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5月18日之后在宁远高新区辖区范围内(含原工业园区辖区)缴纳或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
(二)奖励标准
1.2017年5月18日之后建设且存续正常生产经营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补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等额先缴后奖,奖励资金用于项目内基础设施建设;
2.2022年11月21日之后新建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等额先缴后奖,奖励资金用于项目内基础设施建设;
3.产建投公司负责建设的工业项目,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认定办法
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申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奖励,由宁远高新区、县住建局、县财政局签署意见,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拨付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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