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体现了放管服的宗旨。放管服,就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简称;放即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管即创新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服即高效服务,营造便利环境。1、《宁远县2020年县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将过去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细分为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三类。
2、统一了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宁远县2020年县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是参照中央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财库〔2019〕69号)的通知精神制定的)这也是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体现。
3、提高了采购金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采购人采购货物或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永州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4、强化了部门的主体责任。这期目录中央取消了部门集中采购,还权于采购人,要求部门自我约束,自我承担责任。但省里还有部门集中采购的规定,不过比较笼统,各主管预算单位可按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采购。
名词解释:
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与自行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集中采购,采购单位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单位不得擅自自行组织采购,其中部门集中采购可以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采购单位可以依法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实施货物、服务类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以及经有关程序批准,超过采购限额标准采取分散采购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
自行采购:自行采购和分散采购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分散采购仍属于政府采购,受相关法规约束,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项目,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购人可自行采购,不受政府采购法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