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根据省、市有关要求,为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全县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要对过期的征收补偿标准或与上级政策不符的规定进行调整,需修改《宁远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有关事宜》并重新公布。
二、修改的必要性
2019年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远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有关事宜》的通知(宁政发〔2019〕7号)文件公布执行已满5年,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县政府已于2024年10月20日公布作废。为做好县城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工作,保障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宁远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有关事宜通知内的内容拟继续执行,须重新印发新的文件。
三、修订内容
与2019年(宁政发〔2019〕7号)全县的宁远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有关事宜内容一致,内容主要有:
一、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在征地补偿标准之外,按第二条的标准增加货币补偿;在中心城区范围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以及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公园、公墓区、道路等公益类项目征收土地,只按征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不按第二条的标准增加货币补偿。
二、中心城区范围内按被征收土地类别给予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增加货币补偿,其中:耕地5万元/亩、林地4万元/亩、其他土地3万元/亩。
三、本通知有关政策实施时间从2024年10月2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