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促进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焚烧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此文件。
二、主要内容
1、禁止焚烧秸秆种类。秸秆的定义是指水稻、玉米、油菜、豆类、薯类、甘蔗、烟草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
2、禁烧区、限烧区范围及要求。根据《湖南省促进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焚烧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推进秸秆禁烧区及限烧区禁烧时段划定工作的通知》制定了《宁远县秸秆禁烧区及限烧区禁烧时段划定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发至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城管局、县气象局及各乡镇(街道)征求了意见,再由各乡镇(街道)结合实际划定本辖区秸秆禁烧区,然后拟定《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及限烧区的通告》,明确了禁烧区的范围和限烧区的禁烧时段。
3、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促进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焚烧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等法律法规确定。
4、其他事项。通告执行起始时间以及执行中从其相关政策调整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