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县部分自然村出现跟风筹资建家族牌坊,捐款树立景观石村标、立门头石等现象,个别村与村之间相互攀比搭建,不仅违法占用村集体用地,侵占公路两侧控制区,还增加了本村群众负担,家族间恶性攀比,引发村民纠纷。为规范家族牌坊、景观石村标等非居住性人工建筑建设行为,特出台此通知。
二、 主要内容
1. 严禁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和基本农田,新建家族牌坊、景观石村标等非居住性人工建筑。
2.严禁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家族牌坊、景观石村标等非居住性人工建筑。具体要求: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公路两侧控制区范围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3. 凡建设村级综合服务平台、村办企业、村民活动中心、活动广场等公益项目的,均需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建设。否则,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4.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正确的乡风民俗,倡导正向风气。
5. 各乡镇(街道)要强化对辖区内违法行为的监管,杜绝募捐摊派非法建设家族牌坊、景观石村标等非居住性人工建筑。
6.凡本通知发布后发生的违建行为,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和交通运输局要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