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文件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小微项目实施,加强对农村公共资源交易和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农村小微项目质量和投资绩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 主要内容
文稿分为九章共二十五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程序、项目申报、项目实施与管理、项目验收及结算、项目档案管理等内容。
1.适用范围:指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条件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小于30万元的项目。
2.基本原则:遵循“乡镇负责、科学定事、阳光议事、民主决事、公平办事”的基本原则。
3.申报程序:村申报→乡镇(街道)初审→县(主管部门)会审→县领导审批→组织实施→共同验收→审核报账。
4.实施与管理:批复到村的项目由乡镇(街道)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项目施工队伍从备选的3个或3个以上施工队伍,按照信用、业绩、实力三方面通过投票或简易招投标方式确定。确定后,项目质量监管由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项目分管领导、村主要负责人负责,对项目质量、施工安全及工程进度进行全程监督。农村小微项目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则不得变更。
5.验收与结算:
验收:施工队伍出具验收清单→乡镇(街道)会同村“两委”、村民代表初步验收→乡镇(街道)向主管部门申请复核验收→主管部门组织财政、乡镇(街道)、项目村复核验收。
结算:项目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经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由评审中心出具结算单。
6.档案管理:项目资料应包括“民主议事”程序资料、立项文件、设计图纸、施工合同、预(决)算书和验收报告等。建立农村小微项目固定资产台账,纳入农村“三资”台账管理范围。
7. 附则: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农村小微项目按照《宁远县国家规模标准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宁发改联发〔2021〕21号)执行。
8.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远县农村小微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25号)同时废止。
三、主要变化
此次印发的《宁远县农村小微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遵循乡镇负责的原则,弱化了村级影响,突出了乡镇(街道)在项目实施管理和验收结算环节的作用,更有利于规范项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