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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林业局解读《关于禁止非法猎捕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通告》
  • 发布时间:2023-10-17 16:32
  • 来源: 宁远县林业局
  • 作者:
  • 发布机构:宁远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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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猎()区域:全县行政区域。

二、禁猎对象:列入国家和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国家和湖南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猎()物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四、禁止宾馆、酒楼、饭店、商场等场所和个人非法收购、加工、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在集贸市场等场所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活体、死体及其制品;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和进行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禁止使用枪支、炸药、毒药、围猎、狩猎、网捕、电捕、弹弓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五、凡驯养繁殖、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必须向县林业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登记注册。

六、因科学研究、资源调查、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捕捉、猎捕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

七、县林业、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城管、司法、农业农村、水利、网信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依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认真查处非法猎捕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自觉不猎捕、不买卖、不吃食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发现病弱、受伤、受困的野生动物,应立即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对非法猎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侵占或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的违法行为,及时举报。


举报电话:

宁远县林业局 0746-7372048

宁远县公安局 110

宁远县森林公安局 0746-722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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