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共七章、二十五条,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目的
此次《实施办法》是对宁政办发〔2020〕3号文件的修订,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性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有效控制政府性投资项目“三超”现象,严控政府债务,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二、修订依据
《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优化调整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投资规[2023]476号)、《永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试行)》(永政发〔2018〕15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9〕16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七章二十五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办法起草的依据、适用范围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第二章深化项目前期工作,不能分解项目,严禁违规举债。对项目前期工作的深度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项目决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建设规模及投资估算,建设工期,资金来源审核意见,用地预审,立项等。第三章强化限额设计要求,明确投资概算不超过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10%。第四章细化投资概算调整程序,明确了核查、申请、受理、承办、审定、下达批复六个阶段的具体操作流程。第五章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各部门包括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县审计局、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在事中事后阶段的监管责任。第六章强化超概行为惩戒问责。明确项目超概算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及责任追究,并明确第三方机构在勘察设计、工程咨询、造价和评估、监理等服务中存在的重大勘测、设计失误的惩戒。第七章附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